残疾人有哪些福利政策?

2024-05-15

1. 残疾人有哪些福利政策?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有哪些福利政策?

2. 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政策福利?

14/1.残疾人可以向当地社区提出低保申请,可以享受最低保障制度。对于重度残疾人未成家且年龄大的,可以单独以一户进行申请,进行享受最低保障制度。吃低保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到医保、养老保险、教育、廉租房等相关政策优惠。
2.对于残疾人来说,没有经济能力的但需要打官司的还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法律援助。
3.在就业方面,对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单位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4.残疾人可以到社区或者当地残联申请康复救助。残疾人可以享受社区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教育康复。具体地可以去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无偿领取、无障碍设施修建、儿童康复治疗申请、职业培训等等。
5.在教育方面,国家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6.现在残联对残疾人农村补贴是50元一月,城市残疾人补贴是100元一月,当然这里特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3. 残疾人有何优惠政策或福利?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福利企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务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35%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继续按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四)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到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有何优惠政策或福利?

4. 残疾人有什么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编辑本段]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编辑本段]残疾人能否驾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9年12月17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中放宽了对残疾人的驾车限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残疾人申请专用驾驶证,将于明年4月1号起正式施行。
  这次新的修订对于残疾人驾车取消了很多的限制,通过这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是丧失运动功能但是能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领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驾驶证;同时也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是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的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是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小型汽车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车的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所以新规定当中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的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的时候应该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他们残疾程度和坐立能力还有驾驶车的操作能力进行专门的评估。并且驾驶证每三年换征的时候,应当把身体检查重新进行一次,并且在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的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他们的专用汽车的辅助装置,同时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应该佩戴助听设备。 [编辑本段]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5. 残疾人享有哪些国家福利?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扩展资料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

残疾人享有哪些国家福利?

6. 民政局对残疾人有什么福利补贴么?

各个地方都不一样 ,建议最好是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保障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 

——摘自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 

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 

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 

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摘自市残康(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 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 

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 


——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 

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 

——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7. 国家现在对残疾人,有什么福利

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享有社会相关福利。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内容包括:
①残疾人在搭乘国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方便,甚至享受减费或免费服务;
②盲人读物邮件可以免费寄递;
③残疾人申请在公共场所开设零售店或申请解困住宅、停车位,应保留其名额并优先核准;
④残疾人或其抚养义务人应缴纳的捐税,政府应按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家庭经济状况,依法给予适当的减免。

国家现在对残疾人,有什么福利

8. 残疾人有什么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抚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发布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劳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招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助残日』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