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19号: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被列入不良(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期限内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不接纳或扣减总分值的具体条款。在资格审查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提供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不诚信记录的供应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