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条忘开了能补吗/病假条忘开了能补吗

2024-05-13

1. 病假条忘开了能补吗/病假条忘开了能补吗

补开病假条,完善病假手续,一般仅限于紧急救治。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病假条忘开了能补吗/病假条忘开了能补吗

2. 员工有病假单,请病假必须批准吗?

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公司仅仅有权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公司一般就必须准假。当然,单位可以对于员工办理病假的手续作出规范,包括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程序性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就诊,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特殊情况下确需委托他人代为就诊,或代开病假单的,必须如实向单位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其次,一般慢性疾病的病假申请,员工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在看病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
在突发疾病急诊、急性病以及住院治疗的特殊例外情形下,应即时电话告知单位具体情况,企业应允许员工先行就诊,事后由本人亲自到公司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等。员工在病假结束时疾病未愈,需要继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程序在病假结束前续假。
第三,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特殊情况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人不能动弹等。

扩展资料:劳动者病假时待遇如下: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病假工资及亲人护理的假期怎么规定的?

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
 假期名称 假期 工资待遇 规定文件 
婚假 国家规定 3天 假期工资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晚婚假 男年满25周岁初婚,女年满23周岁初婚 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同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前假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产前15天,不得放在产后休,产后75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在计划生育内】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沪劳保发(90)109号 
难产【另加】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另加】 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周岁的 30天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06.7.1 
配偶 护理假3天 
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六个半月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沪劳保发(90)109号 
流产假 妊娠三个月内流产或子宫外孕者 产假三十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在计划生育内】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者 产假四十五天 
丧假 父母、配偶、子女 1-3天 假期工资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沪劳资发(87)130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岳父母、公婆【本市规定】 1-3天 
探亲假
【含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自愿二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 0天假期
【本市规定】 假期工资
 
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国发(1981)36号
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
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路程假 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 
动迁假 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 2天 公假【工资照发】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各类
公假 国家法定公假 具体条目及时间按照每年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假【工资照发】 国务院令第270号
沪劳保保发(2000)12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假期名称 假期 工资待遇 规定文件 
带
 
薪
 
年
 
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论是否在同一单位里) 累计工作年数 年假天数 工资照发
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0 5 
10≤-<20 10 
≥20 15 
新进员工当年的休假天数计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的不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新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作时间可与原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假。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各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工作天数及计薪天数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 
全年工作天数:365天-104天(周末)-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50天/12个月=20.83天,每月平均工作小时:8小时×20.83天=166.64小时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即:
月计薪天数:261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假期工资计算确定原则(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件):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上原则确定的假期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约定岗位工资的,以不低于岗位工资为假期工资;未约定的,则以当月所有正常出勤收入的70%为假期工资。 
规定文件索引: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劳保发(90)10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沪劳资发(87)130号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令第270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沪劳保保发(2000)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工资部收集整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备查,以最新政策为准  
       

 
 
二、公司特殊规定
1、年假规定,职工申请的年假天数必须符合: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已工作天数 /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应工作天数)× 当年此职工按规定可休年假天数,取整数。
2、在本公司合同有效期间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
 
三、上海市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应按实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
文 号 标 题 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95]83号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在本单位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
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六年 满六年
不满八年 满八年
及其以上 不满
一年 满一年
不满三年 1995.10.1 
本人
假期工资 60% 70% 80% 90% 100% 40% 50% 
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4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00.4.1 

2、关于特殊时期病假工资计发规定:
因为甲流而接受隔离或者治疗的,隔离期、治疗期的工资待遇参照“非典”时期的政策进行处理。按照《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3号)规定: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即:因为属于疑似甲流患者或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而被隔离,但最后被排除疫情的,隔离期工资按照出勤计算。如果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的,隔离和治疗期按照病假计发工资。要不要隔离,应该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
 
四、上海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1、 医疗期标准 (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雇员工)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002.5.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沪劳保关发[2002]28号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的标准规定》的通知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02.5.1 

 
2、病休假工资
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的日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按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编者注),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2003.4.1 

 
生育保险
项 
目 
待 
遇 
对 
象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人工流产)或子宫外孕的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三个月 增加半个月 增加一个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三个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月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1.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2. 属于计划内生育;3. 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设关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缴费 用人单位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 
规定文件 上海市政府令第109号2001年10月10日发布;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2004年8月30日修正发布。 执行时间2001.11.1 

注:
1)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由企业补差。
4)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病假工资及亲人护理的假期怎么规定的?

4. 请病假的标准

请病假的标准是根据病情和医生建议,休息半天、一天、一周、一个月等,应该以医院出具的病假单为准。
甲沟炎拔甲由于需要护理,应该也可以请医生开具病假单。不过如果是民营企业,只调工种不让休,或可以休但不计工资,那就不是标准问题了。

5. 病假最长能休息多长时间

企业员工所享受的休假权益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病假最长能休息多长时间

6. 护理系因请病假缺考的检讨1000

期末总结
初2的第一个学期就这样结束了.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寒假.
时光飞逝,斗转星移。转眼成为高一一班一员已半年多了。回首这半年的点点滴滴,朝朝暮暮,心中顿生了许多感触。这半年中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在过去半年的内,通过不断地学习,我收获了很多.时间就是这么无情头也不回的向前走着,而我们却在为了不被它丢下命的追赶着。是的,谁都不想被时间丢下.而我们也随着时间的流逝一点一点的成长.而美好的纯真随着风雨的磨灭化成了成熟.或许这正是成长的代价.回想自己还是考生的那段日子,显得是那么的遥远。我在憧憬中懂得了来之不易的珍惜;在思索中了解了酝酿已久的真理;在收获后才知道努力的甜美。突然觉得自己似乎明白了许多事情,但是仔细琢憨氦封教莩寄凤犀脯篓磨后又不尽然……原来过去所见所识都是那么的偏见而又肤浅,以前的天真似乎在一瞬间幻化成无知和可笑,我想谁又不是这样的呢?或许在以后也回嘲笑现在的渺小……我们不得不笑着回首我们所走过的路.:
出勤情况:请了一次病假.拉下一天的课希望下学期争取做到全勤本学期没有迟到的情况。
在日常生活上:以前我是一个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孩子,而通过7天军训生活和这半年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使我养成了独立性,不再娇生惯养,现在我已经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了。
在学习上: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面对二十一世纪这个知识的时代,面对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我认为离开了知识将是一个一无是处的废人。以资本为最重要生产力的"资本家"的时代将要过去,以知识为特征的"知本家"的时代即将到来。而中学时代是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的黄金时代,中国的本科教育又是世界一流的,我应该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知识是无价的。首先,合理安排时间,调整好作息时间,分配好学习、工作、娱乐的时间。时间是搞好学习的前提与基础,效率和方法更为重要。其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老师布置的作业一般是她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具有很高的价值,应认真完成。认真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习。另外,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知识总是有用的。在这学期的期中考试中,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离心中的目标还很远,仍需继续努力,抓紧自己的学习。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在纪律方面,基本可以做到:尊重教师,同学之间可以真诚相待;能遵守学校各项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学穿校服;举止文明;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废弃物。
以上是我对初2上学期期末一些方面的个人总结,我将结合这个小结回顾过去,确定未来的发展目标,我对未来充满信心。自然,这需要老师们的精心培养和同学们的真诚帮助

7. 护理系因请病假缺考的检讨1000字

病假的话,即使你不付出劳动,单位也是要付你病假工资的。因此查得严一点也不为过。底线是,凭医药的诊断证明(俗称“病假条”),开出病假条的当天,至病假条上建议休息天数到期,都算病假。除此以外,多给你病假天数就是单位的福利;少给的话,可以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扣你工资最后一天,往后推一年)

护理系因请病假缺考的检讨1000字

8. 有没有熟悉百度问答规则的,请问我的提问这里打上的标签什么意思?

这都是百度系统自动打的标签。
根据你的图片来看,百度把图片识别成了金蝶管理系统的截图了,所以有金蝶。
至于病假,百度认为你的图片内容是在系统中提交病假申请。
虽说现在系统很先进,但还是无法做到像人一样精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