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2024-05-13

1.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2.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保护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水质保障、水量调配供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范围包括金竹牌取水口,输水隧洞、管道及其辅助设施,沿线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等区域的分水工程设施,闲林水库等配水工程,以及从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工程。第三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配水供水整体性规划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合理取水、有偿配水、优水优用、分类供水、分质供水、优水优价的原则。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千岛湖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保持千岛湖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自然景观的风貌特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与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千岛湖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运行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与工程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钱塘江、东苕溪等生活饮用水源的统筹保护机制,在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保护战略,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安江水电站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保障新安江水电站科学调度,保持流量下泄合理,保护下游生态环境。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城乡规划、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四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应当依法选用无污染、经久耐用,且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第十五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履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第十七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水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醒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在饮用水取水源头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内禁止设置码头、采沙作业。在饮用水水库堤坝脚外侧100米内禁止采沙、取土作业。第十三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4.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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