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2024-04-27

1.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2.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3. 什么是住房维修基金


什么是住房维修基金

4. 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


5. 住房维修基金是干什么用的

法律分析:1、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退不的,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但是不能退给个人。 2、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房维修基金是干什么用的

6. 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吗

您好,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因为财政性资金只有用以检修房屋,仅有检修时咱们是才能够获取的,所以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因为财政性资金包含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身维修基金。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用以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升级项目等,不可转借,所以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心]【摘要】
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吗【提问】
您好,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因为财政性资金只有用以检修房屋,仅有检修时咱们是才能够获取的,所以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因为财政性资金包含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身维修基金。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用以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升级项目等,不可转借,所以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心]【回答】
您好,根据《维修资金管理》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抱抱]【回答】

7. 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吗

房屋维修基金是财政性资金的,只有用以检修房屋,仅有检修时才能够获取。房屋维修基金事实上包含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身维修基金。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用以物业管理同用一部分、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升级、更新改造项目等,不可转借。专用基金推行“钱随房走”原则,房屋出让时,账户上的账户余额资产也会跟着迁移给房屋新的的产权所有人。[握手]【摘要】
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吗【提问】
您好,住房维修基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握手]【回答】
您好,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属于财政资金,只是代管资金。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握手]【回答】
房屋维修基金是财政性资金的,只有用以检修房屋,仅有检修时才能够获取。房屋维修基金事实上包含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身维修基金。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用以物业管理同用一部分、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升级、更新改造项目等,不可转借。专用基金推行“钱随房走”原则,房屋出让时,账户上的账户余额资产也会跟着迁移给房屋新的的产权所有人。[握手]【回答】
财政性资金指的是把国家财政作为核心的预算、国债资金、以及其余的资金。财政性资金既可以包含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可以包含和国家财政有关联的企事业的货币收支。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都不可违规使用。[握手]【回答】

住房维修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吗

8.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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