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2024-05-14

1. 论述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论述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2. 合同法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赞同民商合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4、但对于我国经历1978年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济法”,历来有争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
目前全国人大的主流意见是属于“经济法”,但按照德国、法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它们也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4. 论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首先,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另外,在我国,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5. 如何论述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WBR提出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并指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WBR按照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WBR加强经济立法。”《决定》<WBR用法律制度保障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WBR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WBR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经济立法,<WBR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WBR纵观我国25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WBR每当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党和国家都不失时机、<WBR坚决果断地推出一系列全局性的关键举措和法律制度,<WBR不断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动力,<WBR在法律和制度上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WBR这已成为我们党依法治国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WBR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关键所在。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改革开放,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WBR改革国有企业经营体制,<WBR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WBR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WBR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0多年来,<WBR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WBR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WBR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WBR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与此相适应,<WBR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WBR制定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1200多件,其中法律400多件,<WBR行政法规870多件,地方性法规8700多件。<WBR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适应,我国在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上,<WBR制定了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调整市场主体关系、<WBR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WBR改善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WBR这些成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推进、<WBR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不断迈上新的台阶、<WBR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的大背景下取得<WBR的。法制建设的成就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WBR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WBR又以这些年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基础。可以说,一方面,<WBR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WBR没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就不可能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WBR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WBR有效地调解了社会矛盾,<WBR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WBR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正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益深化和现代化建设得以充分发展,<WBR成为法制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WBR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的突破和不断完善,<WBR消除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WBR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和社会深层次问题,<WBR为中国在新世纪的经济和社会新一轮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法律上的<WBR保障。当前,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WBR但是改革开放的任务并未完成,<WBR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WBR的需要。同时,我国还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WBR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WBR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都是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课题,<WBR也为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WBR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WBR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WBR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WBR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WBR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完善劳动、<WBR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WBR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WBR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WBR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a rel=nofollow href=news.stock888/031123/101 target=_blanknews.stock888/<WBR031123/101</a,1277,292054,00.<WBRshtml 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
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等等。<WBR经济法的定位如何?与同属于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WBR商法的关系是否明确?<WBR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法立法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WBR我国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WBR加强经济立法以来,<WBR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WBR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WBR由于长期未能解决经济法的准确定位问题,<WBR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WBR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WBR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WBR表面上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WBR经济生活中,<WBR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存在重要<WBR法律的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WBR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WBR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正是经济法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 回顾我国经济立法的短暂历程,从其内部主要构成部分经济法、<WBR民法、商法彼此之间关系的角度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WBR大一统的经济立法时期。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WBR的颁布为分水岭,<WBR此前的经济立法建立于大一统的经济法定位基础之上,“<WBR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WBR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WBR经济立法等同于经济法立法,大一统的经济法定位导致了“<WBR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③。<WBR经济法与民法区分,民法与经济法并列时期。1986年《<WB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民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WBR形成民法与经济法并列的局面,但是两者的关系仍然相互交织,<WBR不甚明了,此时在经济立法的框架中仍是以民法为主,<WBR经济法立法数量少、层次低,仍然没有形成气候,<WBR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92年。民法与商法区分,经济法与民法、<WBR商法并列时期。1992年,<WBR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WBR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WBR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为内容的商法价值被发现,<WBR商法从民法中脱胎而出,<WBR经过一番努力挣扎之后终于被承认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WBR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法的地位开始回归,<WBR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立法开始得到关注和发展,<WBR经济立法领域开始呈现出经济法立法、民事立法、<WBR商事立法共存并行、相互联系而又彼此独立、自成体系的良好态势。<WBR但是有不少学界人士和法制实际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仍在呼吁搞市场经<WBR济,应当以民商法为基础,<WBR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集中管制历史、公权庞大、<WBR公法发达,民主氛围不足、私权弱小、缺乏私法传统的情况下,<WBR建设市场经济更应当补上培养私权意识、保障私人权利这一课,<WBR优先发展民商。如前所述,民法、商法均是建立在以自由竞争、<WBR放任市场自发调节经济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WBR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关系的复杂以及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强化<WBR和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一体化,民法、<WBR商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主要的、<WBR基本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WBR必须让位于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关系调整需要的经济法。<WBR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WBR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在经济体制建设中起核心作用,<WBR而且当前面临的国际环境是:<WBR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高涨使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密切、<WBR相互影响加深,各国的经济利益冲突加剧,<WBR既要实现全球的均衡发展,又要维护各国的经济主权。

如何论述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

6. 论述经济法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7.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广义的,另一类是狭义的,具体如下:
1、广义的、一般的经济调整,是指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形式、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经济工作重点、经济组织形式和结构等进行的有目的、有步骤的变动或改革。
2、狭义的、有特定意义的经济调整,是指社会主义国家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严重比例失调,结构畸形发展现象,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特殊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以改变这种状况的全部活动。这里论述的是狭义的经济调整。

扩展资料:
经济法调整的作用:
1、扩大消费调整结构。在处理好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增加投资与扩大消费等关系的前提下,着力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努力实现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此,就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能力。
要保持政策连续性,进一步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继续实施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
2、加快推进致力于结构调整的自主创新。推进自主创新,就是找到了调整经济结构的支点。如何贯彻以科技支撑作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推动技术改造,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大力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都是关系到经济结构调整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
3、尽快实现全国范围的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漂移”。经过统筹规划,使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联手发展。发达地区可为欠发达地区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拓展;欠发达地区可为发达地区提供广阔市场和发展支撑。
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漂移”,借机淘汰部分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企业,同时加强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这样既能够顺利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又能够推动不发达地区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结构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扩展资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
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