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证书卫生部认可吗

2024-05-15

1. 中华中医药学会证书卫生部认可吗

法律分析:意思是认可的。中华中医药学会是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是国家中医药行业标准和考核的唯一机构,凡是中国医疗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才都知道这个单位,现在也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中医保健养生培训和考核机构,国家指定的中医保健养生培训和考核机构分别是: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这个部门颁发的证件将作为以后中医保健养生行业的执业准入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中医药学会是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是国家中医药行业标准和考核的唯一机构,凡是中国医疗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才都知道这个单位,现在也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中医保健养生培训和考核机构,国家指定的中医保健养生培训和考核机构分别是: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这个部门颁发的证件将作为以后中医保健养生行业的执业准入标准。

中华中医药学会证书卫生部认可吗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院的证书有用吗

只要是通过国家认证的,都是合法有效的【摘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院的证书有用吗【提问】
您好 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肯定是有用的,只要是相关专业的证书,在找工作或者工作过程中都是很有用的【回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院的中医药调剂师证书合法吗?有用吗?【提问】
只要是通过国家认证的,都是合法有效的【回答】

这个国家认证吗?【提问】
这个有中国科学院的公章,属于合法有效的【回答】
谢谢了【提问】
不客气的哦【回答】

3.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

亲,您好!卫健委承认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摘要】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提问】
亲,您好!卫健委承认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回答】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

4.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

你好,中国医学科学院培训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医学科学院直属的培训机构。通过备案信息查询,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医学科学院培训中心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门诊部(中国医学科学院培训中心) ”主办的 “国家事业单位”因此该单位颁发的证,是具有权威性的,是国家认可的,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摘要】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提问】
你好【回答】
您好,由于卫健委承认的所有证书都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和签发,属于全国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开发与服务职能。涉及的比较广泛,目前具体的140个证书是搜索不到的,我为您查找到了卫健委的电话,您可以拨打电话查询一下。【回答】
你好,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客服电话您可以打电话具体咨询一下哦
客服电话010-68792114【回答】
中国医学科学院理疗证书能用嘛?【提问】
你好,是可以用的【回答】
你好,中国医学科学院培训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医学科学院直属的培训机构。通过备案信息查询,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医学科学院培训中心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门诊部(中国医学科学院培训中心) ”主办的 “国家事业单位”因此该单位颁发的证,是具有权威性的,是国家认可的,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回答】

5.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

亲,您好!卫健委承认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摘要】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提问】
亲,您好!卫健委承认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回答】

卫健委承认的140个证书

6. 什么情况下需要到国家卫计委办理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破损的情况下,需要补办。若是没有医师资格证的,则从事医生职业的,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证考试才可以。
只需要向当地的卫生组织提交以下材料就可以补办了:
申请补发《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的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审核表》(经认定取得资格)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经考试取得的资格)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3张,《医师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7.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院颁发的证书和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健康管理师区别

发证主体不同

健康管理师之前是由卫健委和人社部共同组织认证。但从去年开始,国家逐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健康管理师也退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此后,卫健委就不再参与健康管理师认证了,而是由人社部及其下设机构负责。不过这种改变对证书本身的效力范围、含金量、以及考试难度都没有太大影响,它仍是一个全国通用的国家级证书。【摘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院颁发的证书和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健康管理师区别【提问】
发证主体不同

健康管理师之前是由卫健委和人社部共同组织认证。但从去年开始,国家逐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健康管理师也退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此后,卫健委就不再参与健康管理师认证了,而是由人社部及其下设机构负责。不过这种改变对证书本身的效力范围、含金量、以及考试难度都没有太大影响,它仍是一个全国通用的国家级证书。【回答】
证书性质相同
国培的健康管理师属于岗位能力证书,是接受过岗位能力培训的证明,证明你具有某种技能。
中国医药协会颁发的健康管理师是高级健康管理师,之前的高级健康管理师由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联合颁发的,不过现在已经变成当代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颁发了,该证书是双章证书。全国联网可查。
高级健康管理师属于《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书》,表明持有者已经通过培训及考核,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根据《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该证书是对劳动者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能力提升培训、继续教育和创业培训的证明,可以作为学员从业的凭证。【回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科学院颁发的证书和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健康管理师区别

8. 国家卫健委承认的证书有哪些

卫健委颁发的证书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还有资格证类的健康管理师、再有的就是中医适宜技术的中医康复理疗、小儿推拿保健,还有一个中医预防保健调理技术证书是从事中医理疗行业特有证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十四)有关职责分工。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五)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六)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七)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八)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九)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十一)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十五)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六)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七)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十九)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