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质押合同算质押吗,质权人享有哪些

2024-05-15

1. 没有质押合同算质押吗,质权人享有哪些

一、没有质押合同算质押吗
设立质权的,当事人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所以没有质押合同的,不算是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
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没有质押合同算质押吗,质权人享有哪些

2. 质押合同无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导致无效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哪些情形下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一、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财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优先赔偿所占的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一定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律行为。抵押与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财产的占有与否。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负责保管抵押物的质押改变质押物的占有形式,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物。一般而言,抵押物损坏或价值下降,由抵押人负责,质押物损坏或价值下降由质押权人负责。债权人对抵押物没有直接处分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起诉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处分;质押物的处分不需要协商或法院判决,质权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处分。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是一样的。
二、签订购车合同需要担保人吗
签订购车合同不是一定需要担保人,根据双方的意见确定,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不干预、不禁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情形下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4. 无书面合同的质押是否有效

一、质押没有书面合同是否生效
无书面合同的质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权的实现有什么条件
质押权的实现的条件有: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三、质押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质押权人的义务有: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5. 质押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一、主合同是指什么?
主合同是指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其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中不能有效成立。建议首先确认两份合同是否是主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担保的保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下列问题:
1、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
4、要明确约定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还需要承担补足责任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质押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形

6.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质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质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质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质押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质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质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质押。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质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质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如果质押合同中所质押物的使用权或者有争议的,或者使用了不属于当事人的物品进行质押,则该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规定所进行质押的物品必须是有特定进行说明的质押物,同时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
一、股权出质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况会出现股权出质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质押合同无效,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三)未记载合同,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7. 质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一)地契怎么变更土地证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地契)。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二)土地证过户需要哪些证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质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8.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质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质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质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如以《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16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质押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质押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质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质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质押。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质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质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