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2024-04-29

1. 债务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债权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债权凭证是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2. 债权凭证持有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债权凭证持有人应当提供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

三、“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1、内涵不同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

4.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5. 债权凭证持有人是什么人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债权凭证持有人是什么人

6. 债权人应怎样面对持有的债权凭证

一、债权凭证制度简介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1)实践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证据的情况下,签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
从近年来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效果来看,它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债权凭证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
(2)这种制度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六种终结执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
2、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有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 票据业务债务人有什么方面的义务?

根据规定票据业务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二、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哪些人构成?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票据的最初债权人是出票时的收款人,之后随着票据的流转,从票据的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票据的人就成为票据的债权人。例如汇票持票人就是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可以背书后交付或交付直接转让于他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汇票未承兑以前,就收款人对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债权人。其他一切被背书人对其前手而言是债权人,而对其后手,则是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最主要的债权人。
三、什么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业务债务人有什么方面的义务?

8. 债权人的债权凭证

(一)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
第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具有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依法律程序强制性发放或者留置送达的性质,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规定,债权凭证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可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债权人接受债权凭证。
第二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发放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在实际上起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发放了债权凭证,就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此后,除非申请人再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否则将不予以恢复执行。因此。发放债权凭证必须慎重,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才可以发放。
第三是债权凭证裁定的作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员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说,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发放。
第四是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构不成债务关系,因此不得发放债权凭证。
第五是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或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二)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
权利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执行,不再另行立案,并免收申请执行费。经过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通知权利人不予执行。
(三)债权凭证的收缴和撤销
出现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债的抵销、混同,债务人死亡,又没有遗产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收缴和撤销发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凭证持有人拒不缴销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