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2024-05-15

1.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律规定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完成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发行新股关系到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是否发行新股,而要由股东大会来确定。
另外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其一,新股种类及数额;其二,新股发行价格;其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其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新股招股说明书是指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的文书。新胜招股说明书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与公司成立时的招股说明另的内容相同。按照法律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裁明下列内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附属的明细表。前者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后者包括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做进一步说明的有关表册,如资产负债表的附属明细表,包括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在建工程表、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表等;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包括主营业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认股书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制作的用于认股人认股的书面性文件。
发行股票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技术性强、数量大且时间又相对集中,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机构,熟悉这方面的工作,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有利于股票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的姓名;承销的权利与义务;委托承销人的权利与义务;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起止期限等。公司还应当与银行签订代购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新股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其作价方案。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是指公司对自己将要发行的股票的价格提出一个设想,这个设想须与承销商进行协商后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比较好,就能提高自己的价格。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必然要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往往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者,登记机关不予承认发行股份后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存续的物质条件,而且是公司债权人的物质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经济势力的象征。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胜利后,不仅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得到改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也更加充实,公司的经济势力也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对公司募股后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加快发展。

3.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条件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对新股发行间隔时间的要求。其中募足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是再次发行新股的前提,不能募足的,说明其经营的事业前景不好,可能发生亏损,甚至丧失支付股利的能力,因此,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前次发行的股份未能募足的,不得再发新股。对于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的公司要再次发新股,必须间隔一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所募股份的真实用途及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有所了解,以作出自己的投资判断,间隔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发行新股。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支付股利能力的要求。如果公司所营事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始终处于无利或者微利的状态,不仅原股东的投资收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他投资者
对该公司的投资信心也会产生动摇。因此,要求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保持稳定的盈利纪录是非常必要的。本项规定没有连续三年盈利纪录的公司不得发行新股,仅有微利,不足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公司,也不得发行新股。但是公司用其当年利润向原股东分派新股的,可以不受本项条件的限制,因为公司的税后利润依法扣除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是股东应得的收益。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真实性的要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这些文件依照本法的规定必须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将这些文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这些文件如果有虚假记载,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所以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方可申请发行新股。
四、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要求。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对其所营事业进行前景预测,即其所营事业的收益是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可以申请发行新股;不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发行新股。因为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取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不能满足投资者上述要求的公司是不会有人愿意为其投资的,所以公司的预期利润率能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发行新股的一个重要指标。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条件的规定

4. 一般来说企业可否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有: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股票发行注册制明年3月1日施行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1、壳价值的影响

  上市需要漫长的排队和繁琐的审核流程,使得上市资格的稀缺,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A股市场存在着独特的壳资源价值。我们认为在改革的过程中,壳价值依然存在,大量的上市后备军让市场在短期内无法通过IPO消化。同时相比IPO漫长的排队,借壳上市更具灵活性。但注册制改革会逐渐改变新股发行垄断管制的方式。当注册制完全实行之后,壳资源本身会丧失了稀缺性和收益性,尤其是ST类壳公司大股东的保壳意愿将降低,致使保壳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市场上炒作垃圾股和壳资源的投资者也会有所改变。长期而言,壳资源的价值必定会逐步下行。

  2、估值的影响

  中国现行的制度虽然还没有达到国外成熟市场的开放程度,但自身制度体系一直在不断的发展推进,制度改革在短短20多年里已经为从审批制到现在,随着制度不断的开放,A股整体估值也在不断下行,整体市盈率从80多倍已下降到现在比较稳定的阶段。当然中小创的整体估值还是偏高,有的甚至到100多倍。未来注册制后随着标的进一步扩大,估值会进一步下行到合理范围。

  类比台股,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注册制改革前后,行业整体的PE下降,从最高时的70倍下降到了20倍以下后逐步趋于稳定,回归价值区间。

股票发行注册制明年3月1日施行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6. 2016年的新股发行制度是利好吗

2016年的新股发行制度是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长期以来,一些公司基本无营收,业绩差却始终不退市,折射出现有制度的尴尬。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一些小盘绩差股,经常成为各方竞相争抢的对象,这已经成了A股市场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要想避免这种现象,注册制推行才是根本之道。在注册制之下,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就可以自行IPO,不需要证监会同意,只要按规定备案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壳资源将贬值,部分垃圾公司最终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因此注册证的实施将对这些垃圾公司构成利空,相对而言则是对优质公司构成利好。

7.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一、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有股权有权就会有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的股东要将股份进行转移的话,其他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要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话,里面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在进行增资发行新的股票的时候,公司里面的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8. 公司发行新股应符合的条件

一、公司发行新股应符合什么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就是向投资者筹集新的股本,因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因为新股发行是在已有股份发行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前一次未能募足,表明投资者对其缺乏信心,就不应展开新的募股;间隔一年以上,就是对已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一个考察期,让投资者能衡量对这个公司有无增加投资的价值。
2、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有稳定的盈利能力,能够使投资者有投资的价值,利于维护投资安全;对一些经营不佳的公司,不应让其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圈取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受损。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是信誉良好、无虚假行为的公司,公司真实的、准确的会计信息,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对所募集的资金保持一定的盈利能力,这里所指的预期并不是随意估算,而是有可行性的。
二、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有哪些
发行新股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另一种是向原有的股东配售,也称配股。这两种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同时运用,就是在一次发行新股时,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向原股东配售,同时将另一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司发行新股,就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作了设立发行即作了首次公开募集股份之后,如果再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就算作新股发行;或者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几次发行股票,那么最近的一次发行对已经发行了的股票来说,就是新股发行。
三、非公开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