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2

2024-05-15

1.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2

(二)
1、出资中戊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的方式出资,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2、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51、52条均规定对于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或者一到二人的监事。
3。属于公司分立行为。在分立以前的债务共同承担,分立后的债务单独承担。
4、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法72条。
5、以两个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因见2
6、申请该保健公司破产。
你的问题都不是很难的。貌似是作业题,还是自己看看法条自己做把,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2

2. 帮帮忙,谢谢了

1,有的。戊以劳务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不得作为股东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务可以估价,但是无法转让。
2,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属于分立。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同意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过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其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是独立的。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一道公司法案例分析

劳务在我们目前不能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符合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

一道公司法案例分析

4. 公司法的案例讨论答案

1.丁以专利出资应当经过评估,戊以劳务出资违反法律规定

2.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3.属于公司分立。设立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当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5.可以

5. 企业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答: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 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其股东的出资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不得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答:保健品厂。

企业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

6.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

1、戊以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行为(存续分立),即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把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公司。设立后,原有债务由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承担连带责任后,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对原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4、乙向大北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甲、丙、丁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保健品厂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7. 法律 公司法问题

《公司法》201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货币出资比例限制、资本缴纳方式、验资限制。

这些修订的内容,跟你的题目中的答案没有关系,也就是你案例中的答案按照最新的《公司法》也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你答案中有个问题指出一下:
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资合性公司。
合伙企业具有纯粹的人合性,上市公司具有纯粹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人合与资合的混合,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偏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偏资合性。
正是因为 有限责任公司偏人合性,所以才要求出售股权先内部转让以保证其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这个限制。

法律 公司法问题

8. 商学试题,希望帮帮我!

1,货币出资应高于30%,案例中才50万;劳务不能用作出资。
2,首次缴纳出资应高于20%,案例中是60万没什么问题,但是应于两年内缴足,只有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这个应该还是要缴纳吧……(汗),另外其他股东有连带认缴责任
4,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两会,设一至二名即可
5,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6,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追究甲的责任或以公司名义起诉,公司消极不作为时,任一股东可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至于债权人……不太明白这个问题的意图,假如到期不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至于申请破产应该是得两个债权人以上的
7,属于公司分立,债务由两个公司负连带责任
8,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另外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向哪个公司都行,反正是连带责任,共同被告也行。
10,申请破产

累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