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0条第二款人民团体如何理解

2024-05-13

1. 刑法280条第二款人民团体如何理解

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一、“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二、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 以及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上述社会团体也属于“人民团体”。

刑法280条第二款人民团体如何理解

2.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团体

法律分析:犯罪团体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团体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