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券资格从业证,在证券公司上班。那么辞职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

2024-04-29

1. 有证券资格从业证,在证券公司上班。那么辞职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一般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扩展资料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有证券资格从业证,在证券公司上班。那么辞职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

2. 有证券资格从业证,在证券公司上班。那么辞职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后,一般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扩展资料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有证券资格从业证,在证券公司上班。那么辞职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

  辞职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证券从业资格证是长期有效的。但是辞职后你之前的执业证书已经注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设A股证券账户: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
  (7)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
  另外,证券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现役军人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有证券资格从业证,在证券公司上班。那么辞职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

4. 我要去证券公司上班,可是我开户炒股了,怎么办

可以转让给亲人,只要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直接持有、买卖股票就可以。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一条就是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扩展资料:
2017年5月,浙江证监局下发通知,因浙商证券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屡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用老婆账户的注意了

5. 我要去证券公司上班,可是我开户炒股了,怎么办

可以转让给亲人,只要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直接持有、买卖股票就可以。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一条就是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扩展资料:
2017年5月,浙江证监局下发通知,因浙商证券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屡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用老婆账户的注意了

我要去证券公司上班,可是我开户炒股了,怎么办

6.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自己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自己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的。
证劵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拓展资料: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证券从业人员-百度百科

7.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自己买卖股票吗?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于证券从业者可以购买股票吗?也是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够自己购买股票的,因为在这一方面,我国的《证券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证券行业的相关人员绝对不能够自己去购买相关的股票,否则将会面对很严重的惩罚。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43条有着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购物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之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相关者是不能够去购买任何的股票的,一旦发现之后是将要面对一定的法律惩罚的。

因此这些东西都是我们必须要知道,也是必须要了解的,作为证券人员,我们应该要做的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随意的去购买股票,不要随意的去触犯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且至少在从业期之内是不能购物,买相应的股票的,只能够在离职之后才能够去购买,这些东西都是我们的证券从业人员必须要知道的,也是必须要了解的,只有这样子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才能够让自己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可以自己购买股票的,一旦发现之后很有可能会被开除,或者是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以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些东西都是我们必须要知道的,也是必须要明白的,只有这样子才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生活。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自己买卖股票吗?

8.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自己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自己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的。
证_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拓展资料: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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