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业务是什么

2024-05-14

1. 期货居间业务是什么

期货居间业务,就是作为期货公司与客户的中间人,帮助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的业务。通俗地讲,就是帮助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这一业务其实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是一样的。【拓展资料】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米价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会根据食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食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食米的买卖。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伪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首项推出的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货。2021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消息,我国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效率在90%以上的品种超五成,期现相关性在0.9以上的期货品种超六成。铜、棉花、大豆等成熟品种的期货价格已逐步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定价基准。

期货居间业务是什么

2. 期货居间人是什么

期货居间人是接受客户或者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明确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一、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二、居间合同民法典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 期货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期货居间人是怎么回事?  1是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赚取佣金。 
  2原则上一个人只能签订一家期货公司做居间人。 
  3通过开发客户,客户交易期货,好的期货居间人一个月可以收入几千至几万不等。 
  
   问题二: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问题三:什么是期货居间商  准确来说应该是叫期货居间人,性质跟证券经纪人一样,就是去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以客户产生的交易佣金提成作为收入。提成的比例相对于期货公司客户经理来说,要比他们高。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问题四: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搐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期货居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指出,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问题五: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1是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赚取佣金。 
  2原则上一个人只能签订一家期货公司做居间人。 
  3通过开发客户,客户交易期货,好的期货居间人一个月可以收入几千至几万不等。 
  
   问题六:期货居间和代理有什么不一样吗?  现在期货公司是不跟个人签定居间合同的.只跟法人签.(这里跟股票是反起来的,股票是不签法人居间,只签个人居间.) 
  所以你个人的名义是没办法跟期货公司签定任何合同的. 
  现在一般的做法都是期货公司跟投资公司签,居间在挂在投资公司的名下. 
  所以你跟不跟他签合同都是无所谓的,即使签你也只能跟投资公司签,他真要骗你,你也找不到那家随便10万就可以注册的一家投资公司.因为没有办公地点,什么都没有,只是拿来挂居间而已. 
  但是他不肯跟你签合同说明他的投资公司还很小很小. 
  再一个20% 居间都只有20%的话,那不如直接找个公司上班算了,这个经鸡相当黑. 
  这种事情尽量找有大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谈,因为他们是不会在乎你那点手续费的. 没有券商背景的小期货公司,有时候几十万,百来万资金的手续费他们都要吃的.在诚信上2者没法比. 
  你所说的代理,我觉得应该就是指投资公司,因为他们才能跟期货公司签居间协议.而你必须挂在某投资公司名下,所以他们是代理. 居间就是 *** . 
  居间的反佣比例如下,你可以做个参考,每个地方行情可能不一样 
  几十万: 30% 
  50-100万: 40% 
  几百万: 50% 
  当然了如果你的关系过硬直接上50 也不是不可能. 
  
   问题七:期货居间人都需要什么?  楼主您好,没有太多的要求,只要可以介绍客户,就可以。正好我们公司寻找期货居间人合作。希望可以帮到您。 
  
   问题八:金融居间人和期货居间人有什么区别  不同的称呼,金融的包含的范围比较管,期货居间人比较具体,妥妥淘金提供免息的股票期货资金 
  
   问题九:的期货居间人有什么要求  没什么要求,只要你能找到客源就可以 
  
   问题十:在期货中,介绍经纪商与居间人有什么区别,谢谢!  介绍经纪商是总部鼎权的关系,一旦遇到风险总部应受到连带责任! 
  居间人是总部雇佣关系,签署临时性的居间协议,一旦遇到风险总部根据居间协议上签署的有关居间协议条款不受连带责任! 
  个人见解仅供您的参考!!!

期货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4. 期货居间人什么意思?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5. 期货居间人的介绍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期货居间人的介绍

6. 期货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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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研究

 1、鉴于自然人居间人法律含义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建议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作为自然人居间人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的制定,建立并更新自然人居间人诚信数据库,以及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的考试、审核以及向社会公布、年检、培训、监督检查、处罚等事宜。2、在自然人居间人的资格标准方面,建议应采取区别制,即在立法上对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设定有区别的资格条件。两种资格可以兼获,但需要分别进行核准。(1)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要求可以相对宽松,具体应包括:首先,为其设定自然条件(包括国籍、行为能力等内容)和学历条件;其次,明确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职;再次,为其设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以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等规定;最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良诚信记录。(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要求须更为严格。一是要求更高专业水准。应为该类居间人设定较高专业水平的资格证书,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期货知识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户做出合理投资决策。二是从业经历要求。如具有期货从业经历5年以上等。三是专职代理要求。为确保居间人能够做出并执行有益于客户利益的投资决策,必须保证其能够有充足的工作时间和专注的精力以随时跟踪行情、分析走势。四是严格禁入条件。如可将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范围扩大到证券、期货领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领域、自由职业领域(会计师和律师)等。此外,还可以在制定规章时考虑是否根据期货业务的种类设置不同的要求,如对于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间人要求再严格一些。 鉴于机构居间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机构居间人的业务资格应由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发。将机构居间人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并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划分类别,核发相应的资格。如分居间业务、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期货基金业务、境外期货业务等,设定不同的资格限制和监管方式。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考虑按照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业务进行进一步区别。 机构居间人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题。 机构居间人除为客户和公司提供订约机会外,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机构居间人还为客户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设备或投资咨询。此外,机构居间人也可能存在私下与客户签定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或接受全权委托等现象。身份转化问题与自然人居间人一样,在实践中也无法严格杜绝机构居间人由居间身份向客户代理人身份的转化,可能会出现客户将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填入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授权条款的情况。一旦客户与居间人之间发生争议,监管部门或法院很难认定接受委托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机构居间人可能会因此规避法律责任。所以,如允许机构居间人同时成为代理交易人,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时,应对有关的操作细节进行明确规定。代理行为的区别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居间业务与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以及二级代理行为的区别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代理交易业务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仍然存在差异。首先,机构居间人与其开发的客户之间不可缔结期货经纪合同。其次,机构居间人不可为客户在本机构开立资金账号。再次,机构居间人不能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因此只能借助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将交易指令传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后,机构居间人无结算资格,期货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对机构居间人结算。期货行业曾经出现的二级代理是指,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并将其直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交易,同时,该机构代理客户下单,并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机构居间人在可以从事代理交易业务的情况下,与二级代理的区别在于:首先,机构居间人开发的客户直接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次,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专门的资金账号,资金不通过居间人划拨。再次,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最后,机构居间人不具备独立的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机构居间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财问题1、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协调。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是一种业务合作的关系,即居间关系,可以通过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双方达成的居间协议,确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机构居间人与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协调。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机构居间人的主体资格,从而明确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理财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机构居间人。在现实中,机构居间人很可能存在通过让其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方式进行非法理财的行为。此外,一些机构居间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将从客户处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期货交易。异地管理相对于自然人居间人,期货公司对异地机构居间人的管理应更严格。机构居间人应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直接与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从而确保公司总部能够清楚地了解机构居间人的必要信息,并通过协议明确规定身份告知、风险揭示、佣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项,从而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争议。公司总部对机构居间人的管理还应包括佣金的核算与发放等方面。机构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的营销终端与非法经营期货网点的区别在于:第一,机构居间人是合法成立的经营机构,应在合法的营业场所内开展业务,其具有证监会或协会颁发的居间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非法网点则无此二证照。第二,机构居间人必须在人员上与期货公司隔离。第三,为了区别于非法网点,居间人必须在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协助办理期货业务,不可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一旦在有关的立法中将“期货居间人”改为“期货经纪人”、且将期货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代理交易的情况下,则可考虑允许机构居间人业务范围包括向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利益构成和来源方式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构成和自然人居间人基本一致。在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来源方式上,有关的法规应对机构居间人的佣金实现方式以及计税等有关问题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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