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石家庄市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8月1日市政府第9号令公布,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修正)二、《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7月7日市政府第21号令公布,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第一次修正;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142号令第二次修正)三、《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1996年1月1日市政府第70号令公布)四、《石家庄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暂行规定》(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公布)五、《石家庄市劳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1999年4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公布)六、《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0年3月2日市政府令第111号公布)七、《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4月17日市政府第113号令公布)八、《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26号令公布,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142号令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7市政府第172号令第二次修正)九、《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00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27号令公布,2006年8月10日市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72号令第二次修正)十、《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33号令公布,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142号令修正)十一、《石家庄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6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9号令公布)十二、《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56号令公布)十三、《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2008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59号令公布)十四、《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67号令公布)
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石家庄市政府令
(第17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1、《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废止。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2、《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废止。1991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3、《石家庄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实施办法》(废止。1992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废止。1992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5、《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6、《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7、《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废止。199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8、《石家庄市限制养犬规定》(废止。1996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9、《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废止。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10、《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1998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11、《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废止。200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12、《石家庄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废止。200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1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宣布失效。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1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金征收办法》(宣布失效。199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15、《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宣布失效。2000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3月31日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1997年6月24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2月2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三)《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1995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二)《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7号发布)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5件)
《石家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2号1993年6月7日发布)(执法主体转变,《招标投标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政府令第67号1995年8月4日发布)(与《价格法》的规定不符)
《石家庄市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政府令第69号1995年12月27日发布)(《产品质量法》已作了具体规定)
《石家庄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3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国家政策调整)
《石家庄市电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4号1997年2月21日发布)(已有国家电信条例代替)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779件)
转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26号1979年10月17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体委《关于大力开展足球运动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5号1980年1月9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革〔1980〕3号1980年1月10日)(与有关法规有抵触)
河北省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通知(市革〔1980〕14号1980年1月24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转发河北省《关于坚决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市革〔1980〕10号1980年1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17号1980年2月14日)(新政策代替)
关于批转“防治付霍乱的方案”的通知 (市革〔1980〕33号1980年3月19日)(被新方案代替)
关于木材加工剩余物由市木材公司统一回收利用的通知(市革〔1980〕39号1980年3月2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石家庄市工建交企业基础管理整顿验收试行标准》的通知(市革〔1980〕44号1980年4月10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1979〕248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45号1980年4月23日)(新文件代替)
批转文办、农办《解决矿区中小学民办教师》通知(市革〔1980〕59号1980年5月26日)(已办理完毕)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276号文件的通知(有关搞好人防工程)(市革〔1980〕60号1980年5月27日)(已过时)
关于《城市基本建设占用土地和旧城改造暂行规定》的报告(市革〔1980〕67号1980年6月1日)(已过时)
关于调整私房征购价格及允许私房买卖的通知(市革〔1980〕71号1980年6月20日)(新法规代替)
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改进内销服装生产和经营问题暂行办法》通知(市革〔1980〕69号1980年6月21日)(与现形势不符)
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工业品产销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革〔1980〕76号1980年7月10日)(已有新政策)
批转市财办《关于发展合作店(组)和个体经营户的意见》的通知(市革〔1980〕87号1980年7月23日)(已过时)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0〕100号文件的通知(加强民兵弹药管理)(市革〔1980〕81号1980年7月29日)(任务已完成)
关于处理阶级成分遗留问题由民政部门办理的通知(市革〔1980〕95号1980年8月25日)(被新法规替代)
批转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市革〔1980〕101号1980年8月2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04号1980年9月6日)(被新文件代替)
关于贯彻执行冀政〔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0〕106号1980年9月11日)(已过时)
关于批转市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市革〔1980〕114号1980年9月27日)(已过时)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严禁生产和安装手烧燃煤锅炉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市革〔1980〕129号1980年10月28日)(与现行法规相悖)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革〔1980〕127号1980年10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市革〔1980〕144号1980年11月16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规定(市革〔1980〕143号1980年12月12日)(已过时)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市革〔1981〕17号1980年12月18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布告(市革〔1981〕2号1981年1月2日)(已过时)
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供水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1981〕5号1981年1月12日)(已过时)
通知(关于加强民兵武器弹药管理)(市革〔1981〕27号1981年3月26日)(事项已完成)
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市革〔1981〕29号1981年3月28日)(已过时)
关于执行《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革办〔1981〕4号1981年4月7日)(自然失效)
贯彻城镇工商业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市革〔1981〕32号1981年4月15日)(新文件代替)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81〕45号文件的通知(市革〔1981〕33号1981年4月20日)(已过时)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力量大力组织收
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以内”中的一米修改为二米;将“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上口径管道两侧各二米”中的二米修改为三米。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一句修改为:“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二、《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一)将规定中“石家庄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及“经协办”修改为“石家庄市商务局”。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医药、卫生、新闻出版等特种行业来本市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经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的资质证书。”三、《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将实施细则中所有的“人事部门”和“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将办法中的“市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五、《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将办法中所有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六、《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七、《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根据”后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小企业”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三)第十四条增加“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作为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市城区通行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逐步实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六)将第二十条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储存设施”。
(七)将第二十一条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
(八)第二十七条“部门”后增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八、《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九、《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未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擅自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作、发放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或《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7.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一)《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1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三)《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2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四)《石家庄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8.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1号)
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适应及适用期已过的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9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
(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
(冀政[1992]111号 1992年11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冀政[1994]68号 1994年8月19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合)
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定
(省政府令[1995]119号 1995年1月6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企业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5]142号 1995年9月20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12月23日省经委、交通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比赛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0月15日省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99]1号 1999年3月31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9]9号 1999年5月24日)(已被新规章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