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2024-05-14

1.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近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黎藜表示,条例主要着眼于从完善政府职能职责、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加大对企业等科技成果接受方的激励、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资本投入等6个方面进行规范。服务机构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7项服务      条例第8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条例第9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条例第16条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7项服务,具体包括科技成果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科技成果交易代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服务等。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实施转化      条例第27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自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目的是为充分调动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积极性,条例尊重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充分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黎藜说,在这一方面,条例完善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内容,完善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制,强化了对科研人员的权益保障与激励。      例如,条例第32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情形,规定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其中,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原条例中,此类情形的奖励最低比例为50%。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政府采购      条例第43条明确,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但是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很多企业反映利用科技成果的投入较大,且有一定的风险。“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条例新增了一些促进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条款。”黎藜表示。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着力优化了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流动管理等方面机制。      其中,条例第41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条例第42条则允许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此外,该条款还提出,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表述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此期间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条例第49条还提出,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2.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第四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科技成果信息查询与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该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所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市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编制与科学技术发展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3.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行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界定】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运用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促进科技创新原则】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战略,遵循夯实基础、强化创新、突出应用、支撑发展的原则,推进城乡统筹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培育创新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本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科技创新。第七条 【社会责任】促进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第八条 【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发展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发展情况。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九条 【科技创新方向】遵循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原则,支持产业技术开发、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技术、新技术开发研究,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第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自行设立或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或中间试验基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创立品牌,制定技术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技能大赛等活动。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支持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产业技术攻关,为行业技术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十二条 【高校科技创新】高等学校应当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学科建设,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知识创新体系,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设置专职创新岗位,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活动。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创新】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十四条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引进重大技术、设备和吸收再创新政策、制度,编制引进技术目录,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第十五条 【产学研结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相互参股,实现优势互补。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相互开放实验室和科研设施,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基地,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科技创新活动。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4.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社会氛围。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信用监管与服务。

  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落实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监督、预警等机制。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强化科研基础条件支撑,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科学、前沿交叉科学和应用基础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核心的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同行评价、长周期评价、岗位绩效评价等基础研究评价方式。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开展基础前沿研究。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支持电子、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谋划布局量子通信、空天科技、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研究,培育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未来产业。

  本市支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范围、条件、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科技资金,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投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逐年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第五条 科技投入应坚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
  科技资金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有关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拨款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十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和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级科技三项费应占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不含上级拨款部分),区(市)县科技三项费应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第十二条 独立科研事业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和更新重要仪器设备等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应单列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计划。第十三条 政府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下列行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试用房及设施的基本建设、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用于实验性的零配件;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每年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科技开发贷款科目,贷款规模应与科技事业发展相适应。每年科技贷款增加额度可占当年贷款增加额的10%以上。
  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应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国家政府性银行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我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按规定足额、按时投放科技贷款。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科技发展银行。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创办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
  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点投资于科技项目。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技术进步先进企业、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占3%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科研单位应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科技开发基金。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主创新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属国外引进的,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
  重点支持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其中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四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请、评审制。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日常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地房局等有关部门派员及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第六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以下范围选择:
  (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
  (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
  (三)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四)已获国家专利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
  (五)市外或海外来渝转化的项目;
  (六)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第七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认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及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等;
  (三)成果转化必要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医药项目需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计划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第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列入市级各委办局计划的项目由有关委办局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市)所属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负责审查并推荐;专利项目由市专利局负责审查并推荐;其它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认定委员会颁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编《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获准认定的项目兑现优惠政策。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项目有全程监督权。凡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第六条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对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四)组织开展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知识产权、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及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六)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按照市场化方式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的研发创新体系;

  (二)加强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模式;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

  (七)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同国内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共建产学研基地或者实习实训基地。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者奖励:

  (一)开发、投产并经鉴定的新产品;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利;

  (三)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

  (五)为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投保;

  (六)首购首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助、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决策人,是指对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起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包括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原管理决策人。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原则。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年净收入由地税部门核定。第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奖励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得到落实。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拟定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效益基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年新增净收入核算办法、奖励年限、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办法、管理决策人奖励名单等。
  若管理决策人因故中途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奖励方案。第八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应报所在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对方案中的经济效益基数等指标进行核实。
  成果实施单位,也可以将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对该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年净收入的核算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从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并开始获利之日算起,连续3年至5年,分年度颁发。成果实施单位每年应将该成果转化项目的年净收入报所在地地税部门核定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金或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是专项奖励,非管理决策人一律不得参与奖金的分配,且第一决策人应占此项奖金总额的30%以上。第十二条 管理决策人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对在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可申请政府奖励:
  (一)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二)其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推广面积达全市应推广面积的50%以上,优质农产品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1亿元以上,养殖业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3亿元以上;
  (四)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推广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其推广面达全市的50%以上。第十四条 政府奖励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对获奖人员或奖金分配有争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协调或裁定。第十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拖欠或阻碍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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