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3

1. 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AND BANKING”。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资料性年刊《中国金融年鉴(中、英文)》。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1、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2、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3、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4、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5、组织国际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6、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7、编辑、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8、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9、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10、开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11、条件具备时,组织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12、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团体会员1、 团体会员资格(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a 全国性专业金融学会;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学会;c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d 设有研究性质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2、 团体会员的权利(1)、团体会员为本会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6)、有权退出本会。3、 团体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4)、入会时缴纳科研奖励基金;(5)、定期缴纳会费。第十条 个人会员1、 本会个人会员设高级会员、会员与学生会员。2、 个人会员资格(1)、高级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具有高级会员申请资格。(2)、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具有会员申请资格。(3)、学生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为经济金融类专业在读本科及专科学生,具有学生会员申请资格。学生会员享受会费优惠。(4)、本学会应届理事为当然高级会员。3、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个人,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4、个人会员的权利(1)、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中国金融学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2)、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中国金融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3)、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4)、有权退出本会。5、 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3)、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4)、按时缴纳会费。6、不能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其个人会员资格应予取消。取消个人会员资格须超过本会理事会二分之二成员同意。会员的入会程序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1、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采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或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方式决定;3、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在金融类报、刊或本会的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团体与个人名单;4、由本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3、推举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名誉会长;4、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7、决定终止事宜;8、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普通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表三种。团体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委托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辖区或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会成员任职年令不般不超过70周岁。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4、提名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5、6、7、8、9、10、11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科研工作的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人。(二)金融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金融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三)金融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进行奖励。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国金融学会为资助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持和推动金融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机构。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热心金融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组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金融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金融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金融研究课题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四)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准登记日为准。(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与本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究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本会经费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资助。除此之外还有:(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二) 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团体会员单位规模、个人会员等级,提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3.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一、扶贫助学为缓解全国14所财经金融院校(系)特困大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德、智、体全面发展,1997年起,该会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公司共同设立扶贫助学项目。自2009年起,扶贫助学项目由该会独立完成。截止到2012年,累计有5000多名贫困大学生获得资助。2006年,该会与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共同设立“青春央行雏鹰计划——为了边陲的孩子”助学项目,旨在解决国家级贫困县新疆吉木乃县贫困家庭子女上学与贫困学校教育经费缺口部分,项目金额362多万元,并于2008年实施完毕。2009年,该会与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共同设立“央行志愿者爱心奖学金”项目,旨在资助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区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项目金额447多万元,项目执行期三年,截止到2011年末,共资助4,661名学生。2010年,该会与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国开行金融励志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中西部地区八所高等院校中的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的300名大学生,项目执行期3年。2011年,该会与VISA公司共同设立了“VISA金融励志奖学金”项目,旨在资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金融学院、广东金融学院三所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项目金额63万余元,项目执行期为3年。二、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第五届理事会确定在继续深入开展以往的各项公益业务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和尝试开展社会公众金融基础知识教育。根据吴晓灵理事长提议制定的中国农村金融教育十年规划——“金惠工程”,计划中西部部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对基层干部、乡村微小企业主及农民进行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对县、乡(镇)领导、涉农干部及金融机构领导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培训,促进农村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解决“三农”贷款难的问题。社会公众金融基础知识教育旨在向全体公民进行信用教育、防诈骗教育和介绍居民理财产品,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宣传国家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提高公民金融意识,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截止到2012年末,志愿者人数达到2,014名,接受志愿者服务累计共计92多万人次。三、金融教育与研究成果评审表彰项目该会为推动金融教育发展和科研创新,在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开展“金融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项目和“金融教育优秀科研项目”的奖励资助活动。两个项目每两年轮换进行。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创业大赛计划公益项目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工银杯”大学生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有奖征文项目,旨在社会资源与金融院校资源进行充分整合的基础上,组织高校大学生利用寒假开展社会实践调研,完成有价值的社会实践文章,项目已实施2年。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建行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计划”公益项目,旨在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掌握创业知识,树立创业精神,培养创新精神,努力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五、研修培训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需要和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的要求,自1995年开始,该会先后举办了多种类型和内容的境内外研修培训班,累计已有近1000名来自各理事单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为推动金融领域的交流和促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先后举办了不同主题的论坛、研讨会与讲座,如90年代曾多次举办的“跨世纪金融人才培养研讨会”、2000年后连续举办的“金融人才论坛”以及根据不同热点问题举办的专题讲座等,来自国家有关部委、各金融机构、金融院校共计有4700余位代表先后参加了上述研讨论坛。 六、金融机构职业资格培训2013年8月份,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与企业理财国际职业资格认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深度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针对金融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研发和教学管理工作,将CFC企业理财师项目纳入培训体系。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4.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吴晓灵名誉副理事长:袁力理事长:初本德副理事长:王敬东副理事长:崔兰琴副理事长:贺增强秘书长:初本德(兼)

5.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由人民银行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20年来,在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下,坚持开展符合宗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扶贫资助、表彰奖励、境内外培训、专题讲座和研讨研修等活动。该基金会重点实施的以农村金融教育为中心的”金惠工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试点已扩展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66个县,培训农户、乡镇和村级干部、基层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业务骨干等共计92万余人。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6.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以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投资强国而奋斗。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金融投资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交流会;(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十)参与项目及金融投资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经过20年的发展,该会的行业代表性得到了更好地体现,基金稳步增长,自主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各项活动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事业正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展望未来,该会将进一步与国内外支持中国金融教育事业发展的同仁,携手共进,开拓进取,为金融教育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