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目,求详细解答。谢谢

2024-05-14

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目,求详细解答。谢谢

【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3)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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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

1.赵李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但经过钱孙两人的默认,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为赵为无权处分,需经过钱孙两人的追认,钱孙收钱可视为默认,因此有效
2.有效,所有权自周某付清余款时转移
3.吴某可取的该画所有权,原因是善意取得
4.甲可以行使留置权,但行使方式不妥,至少需要有2个月的宽限期,30天不符合规定
5.可以抵押,但是应该告知该画已经卖给周某及所有权保留的事宜。
郑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其所受的损失由李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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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的专利尚未取得专利证书,也就是说丁的专利是否能获得审批仍未可知,因此不宜作为技术出资,而且在丁美取得证书的时候,也无法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丁以尚未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出资的做法不妥当
2. 注册资本是40万,已有现金出资25万,丁的专利出资应当为15万,而不是20万
3.即使丁的专利取得了专利证书,也应该要求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专利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股东自行评估作价
4. 公司章程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董事会确实无需审阅公司章程
5. 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管,不能兼任监事
6.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最低的要求,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高的要求。
7.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6000万,涉案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无法发行公司债券。而且,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公司发行20万的债券,公司的净资产为20万,已远远超过40%的要求。
盈余公积金不是法定公积金,不是必须提取的,因此不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做法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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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急求

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5. 经济法案例分析提,求解答!

答:1.张某在此案件中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可以得知,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张某与甲宾馆之间存在租房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为接受住宿等方面的服务。也可以从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方面进行分析: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然后结合案例进行简单说明一下。
2.人身权。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宾馆方提供住宿服务时,应当提供有安全保障的环境,本案当中由于宾馆的安全保障制度以及保障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3.理由不成立。宾馆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要求配备保安人员是一个硬件要素,而在这里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而在本案中宾馆保安在第三人(犯罪行为人)七次踩点时都未引起注意,显然存在过错。
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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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题4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7.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万能的百度知道求解求解

1、这与经济法无关。2、超市有自救的权利,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是不受侵犯的。除了特定的人员有搜查权之外,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搜查他人的身体。故超市的行为是违法的。故:法院会支持该大学生的请求,超市肯定败诉,但是赔偿不会太高。(如果同样的事,发生在美国,超市有倒闭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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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急急急。。。。

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