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财务不并表的规避办法?

2024-05-15

1. 控股股东财务不并表的规避办法?

1、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央行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

2、金控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时,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控公司净资产的15%。

3、金控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4、未经央行批准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控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5、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或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不能作为主要股东成立金控公司。

6、金控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

7、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8、金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9、明确八大禁止关联交易行为,金控公司不得将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10、对于存量企业设置整改过渡期,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非金融企业金控集团是监管重点 ,“金控”名字不能乱用

目前国内常谈论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从类型看,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金控阵营: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

实际上,去年央行就选取了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等5家机构作为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模拟监管试点,积累相关监管经验。这5家试点监管机构的选取也各具代表性,既有产业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控股的金控公司,还有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拓展后形成的综合性金融平台。

可以看出,这5家试点机构就代表了《办法》适用的范围类型。《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控公司,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央行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也就是说,《办法》针对的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作为实控人所形成的金控集团,对于这类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要求单独设立金控公司,并接受央行监管。

《办法》规定了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

1、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从事经央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用于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

2、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

3、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控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控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总结来说,以下几点需再次强调:

1、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如果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就要成立金控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金控公司直接归央行监管。

《办法》所提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划分为六类: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办法》规定了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

3、《办法》规定,符合可以设立金控公司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符合金控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央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央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央行批准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控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有“黑历史”的企业不能作为主要股东设立金控公司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控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控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控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因此,严控主要股东资质和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的条件。其中,从负面清单看,《办法》明确以下五类有“不良历史记录”的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不能作为主要股东设立金控公司:

1、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2、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3、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

4、曾经投资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曾经投资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一行两会“和外汇局监管。

此外,即便符合条件可以成为主要股东,但为了约束主要股东的行为,《办法》也圈定了以下七类针对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禁止行为:

1、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控公司监管。

2、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4、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5、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

6、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7、其他可能对金控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这三方面公司治理要求需重点关注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办法》也对公司治理设置单独章节进行规范。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重点对金控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结构、同一投资人参控金控公司数量、董监高兼岗限制等三方面做出重要规定。

具体来说,在金控公司与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结构方面,《办法》明确,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金控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

控股股东财务不并表的规避办法?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