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2024-05-13

1. 如何确定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不动产债权纠纷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动产债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家庭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家庭房产纠纷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不动产纠纷起诉,必须先准备起诉书和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动产纠纷证据,然后将起诉书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于房地产纠纷标的物较大,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解决问题。
二、工程建筑纠纷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到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侵犯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地是怎么确定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何确定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2. 不动产债权纠纷的法院管辖有哪些

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动产债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承揽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主要有以下情形: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装饰装修合同算不算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所以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管辖权来处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有效吗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东汉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不动产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不动产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4.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呢?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上述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但是,第33条的规定沿用的是几十年前的旧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项规定本来只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将该规定类推适用,会产生对我国当事人不方便的后果。笔者认为,对于涉外不动产纠纷,应当区分纠纷的类型。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实有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因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涉及一国根本国家利益。但如果涉及的仅是不动产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无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1]如果案件主要问题是境外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但是先决问题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则受理不动产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属纠纷一并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平行诉讼。我国法院在审判中多次遇到针对位于外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标的是位于法国巴黎的房产,而且该房产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争议的财产登记在法国巴黎,但双方当事人对巴黎房产的注册登记及其资金来源等事实均不持异议,争议产权的实质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具密切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处理双方争议适当”,而且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其承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根据199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案件作出了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的“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陈洋合同纠纷案”是一起代表性案件,该案法官首次明确宣告了《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涉外案件。该案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我国对因位于我国领域内的不动产而发生的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不适用该条规定。对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的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也没有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确定管辖。”笔者认为,专属管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方便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比如日本2011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主要涉及需要在日本登记的权利有关的纠纷,种类并不是很多,比如根据《公司法》提起的有关公司组织、公司职员责任或职员解雇问题的诉讼,与知识产权的设立、注册、存在和效力有关的诉讼等。[3]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规定的专属管辖也仅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与身份登记有关的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

5. 不动产的债权管辖法院是哪个?

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动产债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财产侵权案件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土地转让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动产的债权管辖法院是哪个?

6.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上述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但是,第33条的规定沿用的是几十年前的旧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项规定本来只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将该规定类推适用,会产生对我国当事人不方便的后果。笔者认为,对于涉外不动产纠纷,应当区分纠纷的类型。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实有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因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涉及一国根本国家利益。但如果涉及的仅是不动产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无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1]如果案件主要问题是境外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但是先决问题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则受理不动产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属纠纷一并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平行诉讼。我国法院在审判中多次遇到针对位于外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标的是位于法国巴黎的房产,而且该房产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争议的财产登记在法国巴黎,但双方当事人对巴黎房产的注册登记及其资金来源等事实均不持异议,争议产权的实质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具密切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处理双方争议适当”,而且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其承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法院根据199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案件作出了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的“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陈洋合同纠纷案”是一起代表性案件,该案法官首次明确宣告了《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涉外案件。该案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我国对因位于我国领域内的不动产而发生的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不适用该条规定。对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的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也没有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确定管辖。”笔者认为,专属管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方便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比如日本2011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主要涉及需要在日本登记的权利有关的纠纷,种类并不是很多,比如根据《公司法》提起的有关公司组织、公司职员责任或职员解雇问题的诉讼,与知识产权的设立、注册、存在和效力有关的诉讼等。[3]欧盟《布鲁塞尔第一条例》规定的专属管辖也仅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与身份登记有关的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

7. 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 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 涉外民事诉讼 ,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上述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但是,第33条的规定沿用的是几十年前的旧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项规定本来只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将该规定类推适用,会产生对我国当事人不方便的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涉外不动产纠纷,应当区分纠纷的类型。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实有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因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涉及一国根本国家利益。但如果涉及的仅是 不动产合同纠纷 或其他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无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1] 如果案件主要问题是境外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但是先决问题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则受理不动产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属纠纷一并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平行诉讼。

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8. 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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