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转中外合资变更流程

2024-05-13

1. 内资转中外合资变更流程

内资转中外合资变更流程有下面几步:预核名(工商局,变为中外合资一般要更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局、商务局)--工商变更。
一、股份怎么买合同怎么签
股权转让在公司经营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具体的流程如下:
(一)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要经过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三)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四)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的企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才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五)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六)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向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二、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海关手续是怎样的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如下:
1、向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股权变更;
2、批准通过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等相关材料;
4、符合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则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三、公司名称变更的材料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公司变更名称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变更完公司名称时,需要在银行、税务、社保等部门也进行相应的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也需要进行变更一下。

内资转中外合资变更流程

2. 中外合资企业转内资最新规定

一、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需要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原董事会决议;
6、股权转让协议;
7、新股东会决议;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3、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提请注意:
1、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其它注意事项:
1、办理内外资企业互转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非公司制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登记程序参照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3. 外资转内资的股权变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8、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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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转内资的股权变更问题

4.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手续

法律分析: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二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5.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需要以下手续:1、前往地税涉外所办理转户登记,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文件;2、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开立银行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6. 外资企业如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外方转让股权给中方公司
1、到商务局办理审批;
2、工商变更登记;
3、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备案登记簿变更;
4、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
5、办理财政和统计登记证变更;
6、外方股权购付汇。

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 
外方股权购付汇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及申请表; 
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转股协议; 
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 生效的合同、章程; 
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 
申请前一日申请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性公司向中方转股,中方应以人民币支付转股对价。 
2、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必须完税后汇出股权转让款。 
3、外商投资性公司向中方转股,中方应以人民币支付转股对价。 
4、以上材料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盖公章留存外汇局(IC卡需双面复印)。

7. 内资改为中外合资怎么办理并购手续

变更登记行为。
 内资转中外合资变更流程有下面几步: 
  预核名(工商局,变为中外合资一般要更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局、商务局)--工商变更。
  具体执行提交资料一般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执行,总体需要的资料一般如下:
  (一)股权并购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已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9)资产评估报告;
  (10)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股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涉及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关的文件(比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监事、经理变更的,提交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12)原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原内资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延续,办理变更登记,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3)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自然人的护照已经中国大使馆签证,受理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后可提交其复印件,不需公证、认证。
  (4)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
  (5)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应当在公司申请变更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原实收资本与新缴纳的实收资本额之和,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7)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25%;低于25%的,应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 的字样。
  (8)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应是内资企业法人的成立日期,在成立日期后加括号标明“某年某月某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修正案应由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外资三法、《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公司章程应根据股权并购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表述相关内容。在章程的总则部分,应准确表述外商投资的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原内资公司股权而变更设立。在注册资本一章外国投资者仅受让内资公司股权的,应准确表述股权并购后,外方购买原内资公司股东股权的价格,支付对价的时间,股权比例,违约责任,各股东出资额(不应再表述出资方式)。外方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同时又认缴增资的,除准确表述上述内容外,还应表述外方认缴增资的方式、出资时间和数额等。
  (10)对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因公司要开设外汇帐户、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现汇、公司验资等,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应刨除办理上述事项的时间。
  (11)以低于评估值90%的价格转让国有股股权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12)登记机关应对境内企业的登记档案依法进行审查,发现有影响外资并购的问题时,应予纠正。 
  3、登记程序: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资产并购的登记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15)资产并购协议;
  (16)资产评估报告;
  (1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国有企业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2、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适用设立登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合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全部资产的,内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部分资产的,内资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改变的不需办理登记注册;涉及登记事项改变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证明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4)以低于评估值90%的价格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需要依法提交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登记程序: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内资改为中外合资怎么办理并购手续

8. 外资企业怎么变更为内资企业

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