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行为的有哪些类型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2024-05-13

1. 对失信行为的有哪些类型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法律分析: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对失信行为的有哪些类型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2. 对失信行为的有哪些类型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3. 对失信行为的有哪些类型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法律分析: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对失信行为的有哪些类型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4. 失信惩戒措施的市场性约束包括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部分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中明确提到的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多种性质的约束和惩戒。
包括行政性约束与惩戒、市场性约束与惩戒、社会性约束与惩戒、行业性约束与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扩展资料:
失信惩戒措施注意事项:
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市场主体,按照国家要求,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惩戒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 对失信信息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2.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对失信信息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6. 失信人员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您好,一旦被列为全国失信人,失信人将会受到以下惩戒:
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二、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三、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7. 失信惩戒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失信惩戒措施有哪些

8.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在哪些方面受限
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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