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2024-05-15

1. 刑事案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执行局强制执行。

刑事案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2. 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是需要被害人自己申请执行还是刑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

正常的程序是走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被告人不退赔的话,移交执行局进行,被害人无权申请,也无权提前民事诉讼。但是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 九条进一步明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表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并予以解决,本批复也明确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应当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 内容,故被害人无须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并维护其权利,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案件中,被害 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利息、折旧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认识和做法。
    但是,对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对此问题,分歧意见较大。一般而言,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经 过追缴或者退赔,赃物(原物)没有全部追缴,赃款(本金)没有全部退赔,或者兼而有之,被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此种情形,一般表明赃物已无法追缴,被 告人也无退赔能力,类似于无法执行的情况。但是,由于已经在刑事判决中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 或者强制执行。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否则就会造成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即使以前的刑事判决中没有继续追缴或者责 令退赔的内容,也应当继续通过刑事诉讼途径予以弥补和解决,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原物已经全部追缴,本金已经全部退赔,但被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比如,虽然原物已经追缴,但原物已有损坏、贬值;虽然本金已经退赔,但还有利息损失等等。此时,被害人的损失仍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沿用上述规定。《批复》也只是明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责令退赔可以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主文的构成部分,是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
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赔部分。
扩展资料
责令退赔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无法追缴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物,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本着犯罪分子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应责令其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关于原物的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其第五条第五项中规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或是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被盗物品的价值,
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关的核价方法确定。
这里要求失主、证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提出有效凭证,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
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盗窃的物品的特征,无法与失主的陈述相印证,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凭证,则无法确定被窃物品的价值,
此种情况下,被盗物品不应计入犯罪分子盗窃数额,也不应要求其作退赔。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若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刑法上对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因此许多学者根据我国传统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认为,法律禁止赃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之所以被认为是赃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占有主体,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获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当然具有赃性,
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对价从犯罪分子处受让,此物在该第三人手中,则不再具有赃性。
另一方面,担心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是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也是不必要的。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而实现,而同样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也得到了尊重;
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完全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受让财产,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也就谈不上破坏社会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钱款的,无可追缴的钱款。有一种看法认为,既然没有可追缴的钱款,责令退赔也是空谈,没有意义。
首先,根据犯罪分子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犯罪分子违法获得了钱款,就应当退赔,这是原则,即使是宣告,也应表明一种态度。
其次,没有可追缴的钱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没有钱款可供退赔,
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将通过违法所得的款项转移到自己国外秘密的帐户中,或是转到他人的名义下,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赔的。
退赔的主体,应是具有违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赔的客体应是通过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应对共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这里有一个常见的案件类型,盗窃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常常被一同起诉,
然而他们并非共同犯罪,对于退赔,他们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收赃者已经将所收赃物以正常交易的状态转卖,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应对其所窃物品承担退赔责任,
收赃罪的犯罪分子则只对收赃后再转卖后的非法所得承担退赔责任;
若收赃者收赃后还未转卖,则因收赃者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对该赃物应作为盗窃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而非作为收赃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4. 非吸案老板判刑后,法院是不是就会拍卖他名下冻结的资产偿还受害人?

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处理其名下资产,退赔给受害人。

5. 刑事判决中退赔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
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

刑事判决中退赔如何执行

6. 能否根据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可以根据刑事判决主文中的责令退赔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 刑事判决书“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有确定执行内容吗

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就是确定的执行内容。
根据《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对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判令“追缴或者退赔”并予以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案例:
案情:被告人伍某、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7.5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继续追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现二被告人均在监狱服刑。
但被害人曾某被诈骗的5.77万元未追回。后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告知: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救济权利。但曾某申请法院执行“继续追缴”内容,却迟迟不能得到任何回应。
分歧意见:对于法院是否应就被害人曾某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刑事判决仅仅表明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对当事人间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因而没有民法意义上的给付含义,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的内容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显然属于“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
而且,刑事判决中“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的判定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因此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内容应否立案执行,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且在人民法院执行范围之列。
一是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由一审法院“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刑事判决书中的“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内容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二是从强制执行力角度出发,“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具有确定性和执行力。“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由公权力机关追缴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判决。
其中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其与刑罚一样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执行力。
三是从公平原则出发,不将“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内容纳入可据以申请执行的范畴有悖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两类情形:其一是侵财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
其二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人身及财物均被犯罪分子毁损而遭受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害,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此,被害人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法进行救济。
参考资料:西双版安装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参考资料:央视网-刑事判决书“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有确定执行内容吗?

刑事判决书“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有确定执行内容吗

8. 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3年半有期徒刑 并要求退赔受害人被骗财物,退赔的财物被害人如何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或原一审的基层法院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