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有哪些国家加入

2024-05-16

1.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有哪些国家加入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
    简介:
    1967年Torrey Canyon 号油轮事故引起一系列有关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用国际公法无法解决。尤其是沿海国家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其领海区域免遭污染,这就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以限制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该项权利。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油污染损害法律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文件:
    1.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
    2.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干预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
    会议也意识到比油类更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其他物质,主要是化学品。海协法律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将本公约扩展到除油类以外的物质,起草了一个议定书并提交给1973年伦敦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了该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
    截止1991年底,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有丹麦等57个国家和地区(见附录)。在1990年3月12日至16日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29届会议上,我国代表通知委员会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该公约自1990年5月24日起对我国生效。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有哪些国家加入

2.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是什么?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为确定沿海国对公海发生油污事件损害利益采取干预措施而签订的国际公约,简称《干预公约》。1969年11月10日~29日,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5月6日生效。共17条和1个附录。
该公约规定,在发生海上事故后,如有根据地预计到将造成严重后果,沿海国有权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油类污染或污染威胁而对其海岸或有关利益造成的“严重而又紧迫的危险”。但是,沿海国所能采取的只是那些被认为是必要的措施,而且必须与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势将发生的损害相适应,不应超出为达到防污目的而采取的必需措施范围,并应在达到此目的后立即停止行动,而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应与有关利益方(包括船旗国、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货物的所有人等)进行协商,在情形允许的情况下,还应与为此目的而聘用的独立专家进行协商。沿海国应对超出公约所允许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