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公益社会组织的大宗采购行为,需要公开招标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2024-05-15

1. 非盈利性公益社会组织的大宗采购行为,需要公开招标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摘要】
非盈利性公益社会组织的大宗采购行为,需要公开招标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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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性公益社会组织的大宗采购行为,需要公开招标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2. 招标文件里面要求必须有审计报告,我们明天就投标了,去年的审计报告没有弄,

要看规定有没有说是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如果没说,可以先试试,如果资格不符就没办法了。现在审计报告是来不及补的。
希望帮助到你。

3. 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4. 地方规定的招投标规模标准与省级规定的标准规模不一致时应采用哪级标准

都应该适用国家关于招投标规模标准。招投标规模国家标准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制定本辖区的标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的标准本身就是违规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但实际情况是谁的地盘谁说了算。

5. 国内招标工程可以适用外国标准吗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是指国际工程的委托实施普遍采用承发包方式,即通过招标的办法,挑选理想的施工企业。

国际竞争性指标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按资金来源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由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工程项目;
2.由联合国多边援助机构如国际工发组织和地区性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助性贷款的项目;
3.由某些国家的基金会如科威特基金会和一些政府如日本政府提供资助的工程项目;
4.由国际财团或多家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项目;
5.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资的工程项目;
6.需要承包商提供资金即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工程项目;
7.以实物偿付(如石油、矿产、化肥或其它实物)的工程项目;
8.发包国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但自己无力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按工程的性质划分
按工程的性质,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大型土木工程如水坝、电站、高速公路等;
2.施工难度大,发包国在技术或人力方面无实施能力的工程,如工业综合设施、海底工程、核电站等;
3.跨越国界的国际工程,如非洲公路、连接欧亚两大洲的陆上贸易通道;
4.超级现代规模的工程如拉芒什海底隧道,日本的海下工程等。
二、国际有限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比,它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对参加投标的人选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对发包项目有兴趣的承包商都有机会投标。限制条件和内容各有差异,国际有限招标包括两种方式:
(一)一般限制性招标
这种招标虽然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但对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其具体做法与国际竞争性招标颇为近似i只是在制标时更强调投标人的资信。采用一般限制性招标方式也必须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只是必须注明是有限招标和对投标人选的限制范围。
(二)特邀招标
特邀招标即特别邀请性招标,采用这种方式时,一般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名单,如果是世界银行或某一外国机构资助的项目,招标人要征得资助机构的同意后对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经过对应邀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行通知其提出报价,递交投标书。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承包商在经验、技术和信誉方面都比较可靠,基本上能保证招标的质量和进度。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发包人所了解的承包商的数量有限,在邀请时很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能力的后起之秀。为弥补此项不足,招标人可以编辑相关专业承包商的名录,摘要其特点,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承包商的动态和原有承包商实力发展变化的信息,不断对名录进行调整、更新和补充,以减少遗漏。
国际有限招标是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种修改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合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不大、投标商数量有限或有其他不宜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如对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某些大而复杂且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如综合的石化项目。可能的投标者很少,准备招标的成本很高。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还能取得较好的报价,招标可以限制在少数几家合格企业的范围内,以使每家企业都有争取合同的较好机会。
3.由于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队伍和熟练的技工,以及专用的技术装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

国内招标工程可以适用外国标准吗

6. 建立基金会有什么条件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北京地区新成立基金会领导人专题培训班
北京地区新成立基金会领导人专题培训班 (2张)
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7. 国际工程常用的招标方式有哪些种?

可归纳为如下四种类型
一、国际竟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系指在国际范困内,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定标时按事先规定的原则,刘一所有具备要求资格的投标商一视同仁,根据其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所有依据,如工期要求,可兑换外汇比例(指按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种货币付款的工程项口),投标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及其拟用于工程的设备等因素,进行评标、定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挑起竞争,形成买方场,使招标人有最充分的挑选余地,取得最有利的成交条件。
  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口前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成交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业主可以在国际场上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承包商,无论在价格和质量方而,还是在工期及施工技术方而都可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招标的条件由业主(或招标人)决定,因此,订立最有利于业主,有时甚至刘一承包商很苛刻的合同是理所当然的。国际竞争性招标较之其他方式更能使投标商折服。尽管在评标、选标工作中不能排除种种不光明正大行为,但比起其他方式,国际竞争性招毕竟因为影响大,涉及而广,当事人不得不有所收敛等等原因而显得比较公平合理。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适用范困如下。
  1.按资金来源划分
  根据工程项口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以下情况:
  (1)由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国际夕卜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工程项口。
  (2)由联合国多边援助机构和国际夕卜发组织地区性金融机构如亚洲夕卜发银行提供援助性贷款的工程项口。
  (3)由某些国家的基金会如科威特基金会和一些政府如日木提供资助的工程项口。
  (4)由国际财团或多家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项口。
  (5)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资的工程项口。
  (6)需要承包商提供资金即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工程项口。
  (7)以实物偿付(如石油、矿产或其他实物)的工程项口。
  (8)发包国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而自己无力实施的工程项口。
  2.按工程性质划分
  按照工程的性质,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大型土木工程,如水坝、电站、高速公路等。
  (2)施工难度大,发包国在技术或人力方面均无实施能力的工程,如工业综合设施、海底工程等。
  (3)跨越国境的国际工程,如非洲公路,连接欧亚两大洲的陆上贸易通道。
  (4)极其巨大的现代工程,如英法海峡过海隧道,日木的海下工程等。
二、国际有限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招标。较之国际竞争性招标,它有其局限性,即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刘一发包项口有兴趣的承包商都有资格投;有限招、包括两种方式。
  1一般限制性招标:这种招标虽然也是在世界范困内,但刘一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其具体做法与国际竞争性招标颇为近似,只是更强调投标人的资信,采用一般限制性招标方式也应该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只是必须注明是有限招标和刘一投标人选的限制范困。
  2.特邀招标:特邀招标即特别邀请性招标。采用这种方式时,一般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名中由招标人在征得世世界银行或其他项口资助机构的同意后刘一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经过刘一应邀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行通知其提出报价,递交投标书。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投标商在经验、技术和信誉方而比较可靠,基木上能保证招标的质量和进度。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即由于发包人所了解的承包商的数口有限,在邀请时很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商。
  国际有限招标是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种修改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以下情况:
  (1)工程量不大,投标商数口有限或考虑其他不宜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正当理由,如刘一工程有特殊要求等。
  (2)某些大而复杂的目‘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口,如石油化工项口。可能的投标者很少,准备招标的成木很高。为了节省时间,又能节省费用,还能取得较好的报价,招标可以限制在少数儿家合格企业的范困内。以使每家企业都有争取合同的较好机会。
  (3)由于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队伍和熟练的技工以及专门技术设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
  (4)工程规模太大,中小型公司不能胜任,只好邀请若十家大公司投。
  (5)工程项口招标通知发出后无人投标,或投标商数口不足法定人数(至少二家),招标人可再邀请少数公司投。
  (6)由于工期紧迫,或由于保密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三、两阶段招标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的复杂的项目,先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即进行技术方案招标。评标后淘汰其中技术不合格者,技术标评标通过者,才允许投商务标。有时也可以采取在投标时投标人将技术标与商务标分两袋密封包装,评标时先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者,则打开其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定;技术标未通过者,商务标原封不动地退还给投标人。
  四、议标,也称谈判招标或指定招标。
  适用于工期紧、工程总价较低、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有时对专业咨询、设计、指导性服务或专用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维修等也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节约时间,可以较快地达成协议,开展工作。缺点是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

国际工程常用的招标方式有哪些种?

8. 国外招标模式

摘一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自: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关键字:国外一般通过两阶段招标、议标等方式解决,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又未予采用。 ...    一、 招标范围的广泛性  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响应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定合同的过程。招标范围,则是指招标主体的哪些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范围几乎涵盖了目前招标涉及的所有范围。  招标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主体范围、限额范围和标的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主体及限额范围是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依法成立、具有必要财产、确定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项目法人就是招标主体。招标主体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工作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按招标人的授权行事,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仍被认为是招标主体的行为。招标限额范围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有关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贷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范围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标的范围上。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法律、条约、协议等规定来看,将招标 采购标的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已成为一种通行做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作为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标的范围涉及了现行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所有领域。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标的范围来看,在货物方面,包括了车辆、机电设备、成套设备、建筑材料等十多个系统上百种产品;在工程方面,包括工程建设和安装,从地下工程到地面工程,从建筑安装到工业安装;在服务方面,包括了勘察、设计、监理、科研、咨询、代理、租赁、保险等众多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范围的广泛性,要求招标人全面了解和研究各类标的的技术、商务特点及价格形成机制,熟知国际、国内对招标范围相关的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及操作办法,以确保招标适用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 招标安排的系统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范围广泛,内容重要,工作量巨大,必须保证招标安排的系统性。  首先,招标目标和任务必须明确。作为国家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目标应该与建设目的紧密相连,牢牢定位在实现项目的性能、质量、投资、进度、服务综合最优的目标上,同时充分体现规范运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任务应该按项目建设规律合理组合分解,体现目标定位下任务分配的合理性,保证招标任务既服从于目标实现,又确保任务自身完成所需环境、资源的满足。  其次,招标组织和制度必须健全。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组织招标是非常复杂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不管是招标人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招标的总体策划、规划制订、方案选择、最终决定和责任都归属于招标人。因此,招标人必须为招标提供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经常性,招标人一般应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委员会,其人员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投资主体代表、招标人代表等组成,分别行使下列有关职责:负责制定招标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招标相关事宜,确认中标单位;负责协调招标活动与有关各方的关系等。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应由纪律监察部门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的专项督查;政府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专门的行政监察。为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性,可考虑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全过程公证和合同公证。招标工作的制度建设应重点放在有关实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订执行上,如应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制订有关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纪检监察、国内外考察活动等管理的规定。  第三,招标计划和实施必须系统、有序。招标计划应紧紧围绕项目目标、任务,根据不同招标类型的特点,合理选择招标模式,科学划分招标标段,适度提前招标进度,统筹兼顾资源配置,确保各系统之间招标的接口顺利以及与工程实施的良好衔接。应重视项目招标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招标实施的重点应放在实施资源、条件的保障和实施的严谨有序上。招标人除保证自身人员配备的高素质,应考虑通过市场选择合适的专业招标代理人共同工作,以确保实施的专业化和质量。招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严密实施,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 招标模式的选择性  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采购法律、规则一般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这三种主要的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只确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这两种方式,同时,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公开的程序和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在这样的方式、程序下,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标段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招标模式是十分重要的。  招标方式的确定是招标模式的基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就从实质上规定了重点项目一般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作为重点项目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车辆、信号等少量设备系统因国产化定点及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外,其余均应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各类招标一般均应按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投标人众多,一般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初步审核,用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合适数量(一般为4~6名)的投标人参加正式投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实践中,这种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还能解决许多操作中的难题。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许多标段,招标时很难确切地拟定技术需求及技术规格,或招标时招标人想通过对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和商务条件等广泛地征求建议来完善招标需求,这在复杂的机电设备系统或地下工程招标中都是常见的,国外一般通过两阶段招标、议标等方式解决,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又未予采用。这时,采用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方式,就能就上述一系列问题通过资格预审及其相应的澄清活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调研谈判以确定有利于项目的各种技术规范或商务条件,并将此写入正式的招标文件再行招标。当然,对部分潜在投标人较少且招标需求明确的标段,也可采取随招标公告一次发售招标文件,并通过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潜在中标人进行确认。  招标程序和规则构成了招标模式的框架。《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程序和规则规定的核心是规范、公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程序和规则,在确保规范、公开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标段的特点,采取区别化的选择。例如,不同类型、不同大小的招标,在下列方面的规定是可以有差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否,招标文件的详略程度,投标文件的内容、时间限定,开标方式的选择,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评标标准及方法的制定,合同谈判的安排等。一般来说,简单、标的数额小的标程序、规则可相应简易,复杂、标的数额大的标程序、规则应具体。  标段划分和组合形成招标模式的特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是一个复杂系统,不同的标段划分和组织将会形成招标模式中的不同特色。例如,在地下盾构工程中,选择设计与施工分别招标、初步设计与施工带施工图设计分别招标、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与盾构机采购分别招标等,就会带来四种不同的招标模式;在机电设备招标中,单项机电设备与复杂系统设备的招标差异很大,复杂系统设备全系统招标与分系统招标是不同的招标模式,设备、安装分别招标与设备、安装一体化招标也是不同的招标模式;在监理招标中,建筑工程监理与安装工程监理是分是合,设备的采购、监造、安装监理是否一体化,都形成不同的招标模式;在设计招标中,设计总体总包与设计分包之间的关系处理也是不同招标模式形成的原因。总之,标段的划分和组合直接影响着招标模式,它必须符合工程内在规律,有利于合理招标模式的形成,为工程创造系统、高效、有序的实施条件。  四、 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严密性  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招标的关键所在。《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和方式,是衡量评标公平、公正的标准,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选择,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依据于招标项目的特点,做到严格严密。  评标标准,一般分为价格标准、商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部分。价格标准除考虑价格的绝对值以外,还应考虑报价的齐全性、分项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商务标准主要考虑资信、财务、业绩、履约能力等因素;技术标准主要考虑性能、质量等因素。在轨道交通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不同的招标中,评标标准涉及的侧重是各有不同的。一般来说,在设备、材料等货物评标中,价格标准宜采用最低投标价为优的标准,开标前设定评标价的计算公式,但对合理成本价应进行分析;商务标准除考虑资信、财务、业绩外,还应对付款条件、运输、保险、交货期等进行规定;技术标准主要是技术性能、质量保证、备品备件、售后服务等。在工程评标中,价格标准可采用投标人平均投标价下浮一定百分比作为最优并设定评标价的计算公式,同时通过编制标底来检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防止低于成本的恶意竞争;商务标准除考虑资信、财务、业绩外,重点判断履约的可靠性;技术标准主要是技术方案、工期、质量、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等。在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评标中,价格标准重点以合理性分析为主,商务标准重在履约能力,技术标准以方案、工期、质量、人员配备、合理化建议等综合考虑。  评标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其各类标的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并通过打分的方式排序,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方法的严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同类型、数额和特点的标是否考虑了不同的因素权重;因素是否覆盖全面、重点突出、权重适当;需量化因素的量化指标是否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各因素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标准是否得当等。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大部分标标的大、内容复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需评审的因素及其量化的工作十分繁重,一般可由招标工作人员进行清标,即通过对投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归纳,将与评标相关的各种因素整理对比,形成清标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使用,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参照清标报告,将主要精力放在评估因素上,有利于评判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也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五、 授标前澄清的灵活性  公开招标通过公告进行竞争邀请、投标一次性、按事先规定的方法和标准选择中标人等特点,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是促进竞争、节约费用、高效廉洁的采购方式。但应该承认,公开招标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标人的选择权和裁量权。尤其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大量技术复杂、需求特殊的招标,投标人无法一次性地在投标文件中满足项目的实施条件。而现行法规又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有关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如果在定标后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满足项目实施条件的谈判有时又很艰苦。在这种情况下,灵活运用授标前的澄清,是维护项目利益、招投标各方利益和体现公平公正的一种选择。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中标人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此可见,只有满足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才能成为中标人。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中,复杂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往往在投标文件中无法全部满足评价标准和实施条件,这时,招标人可安排授标前的澄清,通过与投标人的商讨,要求投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评标标准和实施条件,并将此作为是否授标的条件。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既符合招标法规的本质精神,又较好地解决了招标人评价标准的最优实现,维护了招标人合法合理的选择权和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