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的一类和二类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5

1.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的一类和二类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检验检疫部门会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追溯能力、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员工素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评为一类。【摘要】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的一类和二类企业的区别是什么?【提问】
亲~这道题由我来回答,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二类出口企业怎样成为一类?【提问】
一类和二类的退税额有区别吗?【提问】
退税额有区别,他们评定的等级也不一样【回答】
二类出口企业也是讲企业的各方面做好,并且在税额等方面达到一类的要求【回答】
那怎样才能成为一类企业【提问】
检验检疫部门会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追溯能力、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员工素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可评为一类。【回答】
一、二类企业的退税额各是多少?【提问】
稍等,正在码字【回答】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这是一类企业【回答】
遇到海关重新归类的商品编码,不在退税范围内,是否可以向税局申请退税范围变更,新增商品编码。【提问】
这个是可以申请的,只要符合规范要求,便可以实现范围变更【回答】
怎么申请?【提问】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就可以了哦【回答】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的一类和二类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2. 出口企业一二三四类怎么分类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二章 企业分类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第十九条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第二十条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第二十一条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第二十二条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第二十四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第二十五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第二十六条 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第三十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三)企业分类评定信息;      (四)企业的信用记录;      (五)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      (六)日常监管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分类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公布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1号令)同时废止。

3. 出口企业一二三四类怎么分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一二三四类怎么分类

4. 外管局名录与海关出口分类企业的区别

1 这两个名录是分开的,没有关联。外管局指的是你收付汇方面的监控,海关这是海关监管,包括查验,归类,审价等等。
2 外管局对新企业有个辅导期,从你第一次收付汇开始90天为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需要去外管局报告。你在外管局办理平台开户的时候会给你的。后面就是在平台上操作了,通常情况没有违规收付汇,就没啥问题。
3 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通常都是B类开始,根据你的表现和进出口额,进行升级。其实,说白了,就一句话,你出问题,查验就频繁,你没问题,查验率就低。

具体请看下面一大段,个人感觉瞅瞅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二条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走私罪的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其他企业”,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中西部”,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进出口总值”,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有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报关差错率”,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5. 出口分类企业是什么意思,有人知道吗?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产品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或错退税等问题,可用作抵押退(免)税款;
5、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放宽到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或错退税问题,可用作抵押退(免)税款;
4、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五)   E类:小型出口企业
(六)F类:认证期限未满12个月的出口企业
 
AB类企业可以先不核销申报出口退税,年终补齐资料
C类企业先核销再申请退税
D类企业严格监管
E类企业等同C类,一般用于新办外贸企业
F类企业对于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其应退税额是暂不办理退库(该政策12年7月1日已取消)                                                                                     你这个三级应该是C类吧!

出口分类企业是什么意思,有人知道吗?

6. 请问进出口的六类企业指的是什么?什么叫做六类企业?

出口的六类企业是指,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 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 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希望采纳

7. 请问什么是出口分类企业?有什么优势呢?

出口分类企业:是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113号令,根据法定商品目录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给予综合评定结果。(4个等级,九个维度来给予分值)并被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出口分类企业。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全国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共有6.5万家,其中免验企业142家,一类企业3493家,二类企业2.9万家,三类企业3.2万家,四类企业17家;根据相关数据,占企业总数5.6%的免验企业和一类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量的40%以上,二、三类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国出口总量的40%以上,即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量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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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买家见面会资格
                    行业活动沙龙参加资格
如果在中国品质工厂网入驻成功的话说明该企业是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管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工厂;优质的出口商更易被国外采购商找到,更易得到订单和信任。

请问什么是出口分类企业?有什么优势呢?

8.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企业信用情况;(二)企业生产条件;(三)企业检测能力;(四)企业人员素质;(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