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区别

2024-05-16

1. 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区别

法律分析:1、起诉状,是启动诉讼的,必须要有起诉状才能打官司,诉状要有明确的请求才可以,而且理由精简一些,详细的理由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阐述2、答辩状,是被告针对起诉状写的答复意见或反驳理由,可以不向法庭提交,但答辩状的意思必须向法庭陈述,应注意,在答辩状中承认或默认的事实,和对方起诉状一致的部分,法院会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在答辩时应当注意别乱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区别

2. 起诉状与答辩状有什么关系

您好,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摘要】
起诉状与答辩状有什么关系【提问】
您好,起诉状与答辩状的关系如下:起诉状由原告书写,答辩状由被告书写。两者是相对立的关系。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回答】
您好,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回答】

3. 起诉状答辩状的异同点

1、起诉状,是启动诉讼的,必须要有起诉状才能打官司,诉状要有明确的请求才可以,而且理由精简一些,详细的理由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阐述。
2、答辩状,是被告针对起诉状写的答复意见或反驳理由,可以不向法庭提交,但答辩状的意思必须向法庭陈述,应注意,在答辩状中承认或默认的事实,和对方起诉状一致的部分,法院会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在答辩时应当注意别乱说。

起诉状答辩状的异同点

4. 答辩状是根据起诉状写的吗

法律分析:是的。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者写,但是要在去法院之间写。因为法院要拿到答辩状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流程。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答辩状和应诉状有什么区别

答辩状和应诉状一般没有区别。应诉状也就是答辩状,是指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和应诉状有什么区别

6. 应诉状和答辩状的区别

法律分析:起诉状,是启动诉讼的,必须要有起诉状才能打官司,诉状要有明确的请求才可以,而且理由精简一些,详细的理由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阐述。答辩状,是被告针对起诉状写的答复意见或反驳理由,可以不向法庭提交,但答辩状的意思必须向法庭陈述,应注意,在答辩状中承认或默认的事实,和对方起诉状一致的部分,法院会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7. 上诉状与答辩状的区别

起诉状由原告书写,答辩状由被告书写。两者是相对立的关系。
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上诉状与答辩状的区别

8. 诉讼答辩状

      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下面我为大家推荐相关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欢迎大家阅读 答辩状格式范文 !
          诉讼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诉讼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