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将出新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超10万具体情况如何?

2024-05-15

1. 关于河南将出新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超10万具体情况如何?

4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买单”,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具体如下: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省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模范,并给予3万元以上奖励。

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和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高考中享受加分待遇。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为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就业等提供帮扶和优待。

关于河南将出新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超10万具体情况如何?

2. 河南省最新见义勇为条例,

条例原文:本条例子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施行以前的见义勇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奖励保障规定。

专业解释: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认定和奖励,这些认定、奖励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从2018年1月1日起,该条例正式施行,届时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权益保障等将依照此规定执行。

通俗解释:201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按照之前的条例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按照新条例执行。

3.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和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生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五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或者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和护理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七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列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烈士家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与见义勇为者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发给医疗过程的生活补助费,医疗后评残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因公(工)民兵民工伤残待遇对待。第十条 见义勇为者属外省籍公民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联系,协商办理有关保护奖励措施。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伤致残,见义勇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已经提供保护的,本省不再重复办理保护措施;没有提供保护的,由见义勇为者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提请奖励、申请医疗、生活补助,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第十二条 发给资金、生活补助和抚恤费用的数额,由决定和批准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医疗、生活补助,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民政部门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抚恤、生活补助等费用,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支付。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者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关怀,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对负有保护责任而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亲友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保护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4. 河南将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奖励多少钱?

4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买单”,对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省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模范,并给予3万元以上奖励。

5.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
  (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五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公费医疗有困难或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七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烈士家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够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与见义勇为者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十条 见义勇为者属外省籍公民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联系,协商办理有关保护措施。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伤致残,见义勇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已经提供保护的,本省不再重复办理保护措施;没有提供保护的,由见义勇为者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认定。提请奖励、申请医疗、生活补助,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第十二条 发给一次性奖金、生活补助和抚恤费用的数额,由决定和批准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医疗、生活补助,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者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关怀,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对负有保护责任而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家属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保护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制裁。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推荐,按照行政奖励审批权限,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凡已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帮助,按其章程办理。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6. 关于见义勇为者河南出台了什么新规定?

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河南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这次《意见稿》中还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7. 谁有近几年河南省出台的关于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的条例(关键的还适用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

1、《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2、上述办法实施日期为1998年2月23日,现行有效。

谁有近几年河南省出台的关于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的条例(关键的还适用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

8. 河南新规规定不得辞退或解雇见义勇为者,能否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一直以来,社会上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都很不到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也是屡见不鲜。有英雄救人后,被诬陷无赖的;有英雄救人溺死后,被救者却拒绝承认的;更有很多人在见义勇为之后,根本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的。这是政府的缺位,更是社会的缺位。
近年来,为了改变过去那种不正常的现象,为了让英雄流血后不再流泪,很多地区都先后发布或者更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增加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励力度。对于见义勇为者给予英雄的称号,以及资金上奖励。这种办法非常好,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方面,理应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明确的定义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并规定了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标准,本来这都没有问题,但是有一条内容却引起了社会的争议,那就是《意见稿》规定,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者理所应当,但是用人企业不应该被道德所绑架。对于企业来说,完整的自由的用人制度极其重要,对于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方法,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合法权益也是受到《劳动法》的维护的。一次两次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免死金牌”。企业的存在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利润,并无奖励照顾见义勇为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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