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

2024-05-13

1.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

2. 债权人做出决议时,如何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决议,对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仍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4. 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规定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召开会权前十五日内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及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 债权人的会议称为会议执行会议,执行会议是如何

债权人会议行使这些职权:一、检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经理,审查经理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员;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和更换;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6、重整计划;7、和解协议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的会议称为会议执行会议,执行会议是如何

6. 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被执行人不用再清偿债务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7.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吗?

一般来说,通过的议案对发行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或募集说明书对公司有约束力。在发行人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作出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决议或决定之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适用法律及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由发行人提出的议案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募集说明书里没有做有关持有人会议关于某些事项效力的承诺,持有人会议的一切提案只是一个建议案而已。然而今天我们发现一个债券,募集说明书是这么说的:其他增信方式:发行人母公司A公司就本期债券兑付作出全额收购承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A公司收购本期债券: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付息日或兑付日前的第 3 个工作日,发行人在专项偿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兑付本期债券的应付利息或应付本金及利息。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吗?

8. 哪种情况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