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15

1.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 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2.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省属国资企业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总公司、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3.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3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3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6名。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20名。领导职数为:监事会主席4名;4个监事会正副处职专职监事8名,其中正处职专职监事4名,副处职专职监事4名。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4.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省政府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向省财政厅备案;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政府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政府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5.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6.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机要、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访、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电子政务。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国防动员和政府应急管理有关事项;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参与国防军工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拟订和项目审核。(二)法规处(政策研究室)组织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牵头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工作。(三)发展规划处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等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监测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总量平衡,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五)经济体制改革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重点改革工作;研究推进完善市场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发展;组织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六)社会事业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有关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省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管理,提出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环保、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等重大政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交通、水利、环保、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计划协调平衡;编制、申报和下达中央财政性投资计划;负责审批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政权建设类和城建环保、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以及相应的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外事处、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组委会办公室)研究拟订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及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承担委内日常外事工作。承担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九)区域经济处(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办公室)组织拟订区域发展、县域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拟订促进海洋事业、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与政策;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流域治理,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测绘、年度取水等计划。负责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和协调我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承担我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农村经济处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相关政策建议。审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农业、林业、水利、滩涂、海洋渔业、气象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十一)基础产业处牵头拟订重大基础产业专项规划,并衔接平衡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牵头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和邮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计划,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审批和审核转报政府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企业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统筹重大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二)工业处综合分析、协调工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有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规划战略产业、支柱产业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审核转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审核境外工业投资项目;负责拟订全省年度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研究和制定稀土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牵头负责工业方面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十三)服务业处(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政策,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比重的提高;负责有关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指导和组织服务业人才培训,推进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指导服务业各行业协会发展,承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四)高技术产业处组织拟订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统筹科技及信息化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研制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工程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负责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同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建设工作;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归口的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创新和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全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建设项目;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及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全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十六)社会发展处(就业与收入分配处)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负责核准、审核、备案或转报社会发展领域的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组织全省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调整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十七)对口支援处承担我省的对口支援西藏拉萨市、新疆伊犁州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等工作,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十八)行政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委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委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十九)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二十)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二十二)纪检组、监察室一、协助配合委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协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勤政廉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协助开展本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检查本委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二、通过参与委内的重要工作、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根据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与委党组进行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有关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三、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同意,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初步核实。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它重要案件。需要立案的,在决定立案前,及时与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气。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其审理及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对本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本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四、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委党组办理有关事宜。(二十三)省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办公室组织编制全省铁路、民航、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方面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衔接平衡有关专项规划和计划;协调有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提出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审批、核准和审核转报铁路、民航、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项目。(二十四)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苏北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二十五)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有关地方和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投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负责政府出资或融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政府出资或融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8.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四)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第十二条 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