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2024-05-17

1. 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在马克思时代,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资本家式的企业看做资本主义的特征和基础,但在今天,即使在如美国这样资产阶级色彩最为浓厚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决定意义的也不是资本家式的私营企业,而是股份制企业。
  不把国有企业转变为以股份制为主方向的新型企业,只是教条和机械地把马克思在另一种背景下设计的企业形式照搬到我们的这种背景下,从而阻碍、否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那就很有可能犯下时代性的错误、历史性的错误。
  贾华强  最近一段时期,由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首先对国内一些上市公司在产权改革中的具体做法提出质疑,继而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的一场大争论。这场争论,刚开始还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具体做法合理性与否进行探讨的话,现在已经演变成了对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对错的争辩。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深入探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一些带有方向性的重大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需要说明,笔者这里所使用的“产权”一词,是把它视作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的不同表达,是“所有权”的另一种说法,或者说,就是仅指财产的“所有权”。大家都知道,“产权”这个词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固有的,而是西方经济学中的词汇。但就笔者的理解,在西方经济学中,比如在科斯定理中,产权并不是在所有权的涵义上来使用的,或者说,它是与所有权无关的。这是因为,产权这个词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经营权中当形成外部性效应时的法律介入或经济学效率,是指经营权的外化行为及其解决。因此,在西方国家中,尽管是以私有制为基本理论前提的,但西方经济学仍然认为在他们那里存在着产权问题。这样,究其本意来说,它只是马克思所阐述过的各种权能中的经营权的一部分(还不是经营权的全部)而已。
  然而,当这个概念被引进国内时,情况就复杂了。有的学者把它理解为部分经营权,有的学者把它理解为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包含着使用、经营、收益等各项权利的总和(这种理解,笔者认为是对马克思已经细化了的概念进行粗化、合并处理,因而在理论上是一种倒退),有的学者则根据它的中文字面,直接理解为所有权。这种南橘北枳式的收获并不奇怪,毕竟我们不是生活在这一概念的提出者所生活的那样一种经济制度中,毕竟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因而新的理解只要能够说明我们所要说明的事情,它就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合理的理解。在今天,应该说,包括着我们党的文件在内,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运用这一概念的。相对于“所有权”范畴,“产权”范畴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在表达上既简短,又明了,尽管它并不是更精确。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也使用“产权”这一范畴,但是是在它和“所有权”概念相等价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所有权”意义上的改革呢?这就首先牵涉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呢?我们过去给它有一个定位,这就是: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对此我们过去一直称呼它一个很传神的名称:国营企业)。这是因为它的人财物、产供销,它的运作方式,它所追求的社会效益驱动,都是完全按照政府的模式来翻制的。这样的一种“企业”,在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行得通的,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是一种“大工厂”性质的经济,因而各个国营企业只不过是相当于这个大工厂中的不同车间罢了。但是,问题在于,随着社会主义的实践,人们愈益认识到,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可能建立起马克思所设计的那样一种计划经济体制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研究的对象,是以上规模的业主制企业(即资本家企业,或我们今天所讲的私营企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关系,他通过对这种市场经济关系中物统治人、物欲横流、人的形式下的平等所隐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揭示,推导出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人统治物、人从形式平等走向内容平等的结论。但应该说,这种走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曲折的过程,社会财富能够极大涌流的过程,是一个需要我们奋斗多少代才有可能基本实现的过程。这样,尽管我们不情愿,我们今天也不得不在物欲的泥塘中爬滚。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要从试图想要建立的那种马克思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中退回来,走上一条马克思从未设计过的新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这种发展路径的改变,不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一种必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同样是一种必然。在马克思时代,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资本家式的企业看做资本主义的特征和基础,但在今天,即使在如美国这样资产阶级色彩最为浓厚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决定意义的也不是资本家式的私营企业,而是股份制企业。1999年底,笔者在日本短期考察期间,就已惊异于株式会社在日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深感我们还停留在马克思时代所认识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因此必须要对资本主义有一个全新的思维。正因为这样,笔者认为不但现在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所设计的那种社会主义,现在的资本主义也不是马克思所作为研究对象的那种资本主义了,尽管这种资本主义的本质并没有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观念的形成,应该说,是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史上的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对此,我们应该永远铭记邓小平同志的功劳。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它所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就不再是政府附属物了,而是具有自主性的真正的企业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附属物的非企业转变为自主性的真企业,把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非企业转变为以追求资本增殖最大化的真企业,就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了。不看到这一点,不把国有企业转变为以股份制为主方向的新型企业,只是教条和机械地把马克思在另一种背景下设计的企业形式照搬到我们的这种背景下,从而阻碍、否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那就很有可能犯下时代性的错误、历史性的错误。
  这里遇到的首要一个理论问题是:既然国有企业能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好地生存,难道经过改造,它就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好地生存吗?的确,在现代发达国家,确实有一些和市场经济比较完美结合的国有主导的企业。即使我们抛开新加坡的特例不谈,笔者所了解的日本城铁(东日本铁路公司等)、法国电力公司等,在百分之百国家股的情况下仍然创造出了私营企业所无法匹敌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看,即使就微观的意义上来说,企业效率也是与所有制本身无关的。但是,我们头脑中要清醒的是:这些企业并不是在该国市场经济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企业形式,而且,这些国家中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也和我们有着完全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
  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即使在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管理方式也往往是过去那种的“政府附属物”式的管理,即把实物管理、直接管理看做是高于价值管理、间接管理的方式。而我们大家都知道,价值管理、间接管理,正是作为出资人对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管理方式。由于违反所有权规律,占据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甚至连它应起的作用都起不了。例如,经济学家们已观察到,在股份制企业中,必须有一个超脱于小股民分光吃净狭隘眼界的战略投资方,这样企业才能有长远、持久的发展。国有资本就它的功能讲应该起这样的作用,但它偏偏就起不了这样的作用,以至于我国南方的一些股份制企业,要用引入外资的方法来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促进企业能有一个长远发展的能力。这表明,在实际上,国有资本在这些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中,并不是一种促进的力量。这种情况,在国外的政府控股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中,都是看不到的。
  第二,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本身的效率是比较低下的。曾有国外学者说过,国有企业的效率就是政府的效率。这话放在我国也是合适的,因为国有资本的效率,确实是我国政府效率的影子。为什么就具体的单位来讲,会有较为低下的效率呢?我认为,对于微观单位效率而言,重要的不是它属于谁,姓什么(公还是私),重要的是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对此我提出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权责清晰度,一个概念是权责对称率。什么是权责清晰度呢?就是指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的边界是否清晰,以及清晰的程度。例如,在劳动过程中,他是否知道哪些工作是自己能做的,哪些工作是自己不能做的;能做的工作在做好了会有什么样的激励结果,在个人收入及人际关系、社会尊重等方面会有哪些改进;不能做的工作在做了以后会有什么样的惩罚结果,在个人收入及人际关系、社会尊重等方面会有哪些损失等等。只有在这些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当事人才能有效地权衡自己的相关经济行为。应该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权责清晰度方面是有着很大差距的,这从具体事务中规章制定得细致与否、严谨与否、遵守与否等方面,就可以直接观察出来。越是在这方面大而化之的地区和部门,经济的效率便越低。正因为如此,我归纳了这样的一条经济学基本规律:权责清晰度与经济效率成正比。权责清晰度越高,经济效率也会越高;权责清晰度越低,经济效率也会越低;在权责清晰度为零的地方,是不可能有稳定的经济效率的。
  但是,仅仅实现了权责清晰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权责对称率与之相配合。什么是权责对称率呢?我把它定义为在权责清晰度问题已经解决的基础上,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对称关系。很明显,有权力而无责任,这种权力就会是一种没有制约的权力,从而也会是一种没有责任的权力、无限的权力;有责任而无权力,这种责任就不会是一种能够得到保证的责任,从而也便是无法承担结果的责任、不能负责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把权力与责任有机地统一起来、对称起来,权力才能化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有力力量。正因为这样,我给出了另一条经济学基本规律,这就是:权责对称率越高,经济的效率便会越高;权责越不对称,经济的效率也会越低;权责对称率与经济效益之间,是沿着同一方向变动的。
  可见,就整体而言,我们既不会从资本的角度来进行管理,管理的本身又缺乏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企业形式,在我们国内却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效率的企业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一件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事情。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

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2. 国有企业改制法规

法律分析:(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3.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
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其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二、国有企业改设有限责任公司程序
(一)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二)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三)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四)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4.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种方式:先注销再新设。采取这种方式,首先要将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在处理完所有债权债务后,将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后再重新设立新的公司。新设立的公司与之前注销的公司,二者间没有任何关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这样一来,企业名称、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以及那些前置许可证件等却会因原企业执照的注销而不能以原企业名称继续使用
第二种方式:变更。这种方式首先要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然后按照安置标准量化给单位职工,分配资产额度。拿到安置标准的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留下或离开,留下的职工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变更后公司的股东。采取这种变更方式的公司在主体上是前个主体的延续,经营许可证、产权等都直接延续,在手续上只需要进行更名的变更登记。
第三种方式:投资新设。这种变更方式是指国有企业将自己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既可以拿这部分资产单独投资新设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人合伙建立新公司,其部分改制是作为投资人来进行改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5.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6.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法律分析:(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7. 如何理解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产权问题的确是国企改革的关键问题。产权问题是企业的核心问题,产权搞不清,后面的事都没法做,国企进行制度创新,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前提,没有现代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国企改革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前提,否则其他任何改革措施都将行之无效或收效甚微。成熟完善的产权制度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产权明晰,即明确财产所有权主体及其与法人主体间的责权利;第二,产权流动,即产权可以交易;第三,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合理,即企业内部产权主体多元化。

如何理解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8. 如何理解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安排中。首先,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或首级代理人是谁的问题在我国却没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或取得一致的看法。全国人大还是中央政府?一种较为经典的观点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或国家所有,而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首要代表者;可是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则认为,在我国,国有资产其实是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拥有并由其直接支配使用的,人大作为所有者代表已成为一种形式。在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甚至所有者都欠明朗的前提下,代理的高效率自然被打上了一个很大的问号。其次,撇开初始代理人尚欠明确这一问题不谈,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无论初始代理人是人大还是政府,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对其都无法形成或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上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问题,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的产生机制并不是直接由全体人民选择产生;二是考核初始代理人经营国有资产业绩好坏的标准缺乏,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经营国有资产,不仅有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经济目标,还有稳定、就业、公平等众多的社会目标;三是即便撇开上述两点不谈,还有一个经济学上人所周知的初始委托人(全国人民)监督代理人时的搭便车问题。有这样一个故事说明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态度:在一个火车站,一个旅客不小心打碎了车站的一块玻璃,车站工作人员以这位旅客损害了国有财产而要其赔偿损失,但这位旅客认为,车站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归全国人民所有,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也同样拥有所有权。现在,其它的所有国有资产我都不要了,只要这一块玻璃,所以我可以不赔偿损失。该旅客的观点无疑表明公民在对国有资产行使监督权时,难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第三,国有企业不仅制度本身存在监督上的失灵问题,而且其委托-代理链条还存在过长问题。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这一形式决定了我国的初始委托人和终极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多层次的授权经营关系。即全体人民――中央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链条的拉长无疑使委托-代理过程中原本存在的诸多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复杂化和严重化。第四,即便按一些学者的意见将代理链条尽可能地缩短,但是一方面,我们绝不可能将传统国有制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缩短到象现代规范的股份公司那样简单明了的三个层次(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上;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主体缺位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样,当某个具体的委托人(政府官员)在准备替全体人民选择一个经营者时,是不是也可能存在着偷懒这一机会主义行为或其他的败德行为呢?答案恐怕是肯定的。第五,传统国有制下的国有产权不流动性使得国有资产所有者无法能够象现代规范公司制企业中的资产所有者那样灵活地运用脚的投票机制来约束经营者,而不可否认或不可忽视的是,脚的投票机制对那些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职业经理人员来说无疑是一项极其严厉的制裁与约束制度。最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正是由于脚的投票机制的缺乏,因此决定了国有企业也就不存在被接管的风险,经理人员自然可以高枕无忧,缺乏搞好国有企业的压力、动力与积极性。 


  很显然,上述中国特色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改革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第一,不可能解决冗长的委托-代理链问题;第二,不可能确立具有独立品格的或人格化的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第三,脚的投票机制无法形成;第四,国企负责人缺乏来自于接管方面的风险与压力。持产权并不重要的人认为,只要解决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让利润 
真正成为能够反映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指标,就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我们的疑问是,如果上述诸多问题(即代理链过长问题、人格化主体缺位以及监督者的搭便车问题、脚的投票机制缺乏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不存在被接管的风险等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又怎么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