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4-05-13

1.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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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 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企业常见税种的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5、企业所得税税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等。

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分的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二、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对上述已确认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5.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属于价内税。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

   十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二、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三、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五、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六、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七、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八、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九、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在货物发出时,才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而按照这一规定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的配比原则,而且影响税收收入的月均衡进度,影响当年税收收入的实现,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一、从税收的设置上看,通常分为流转税、所得税、收益税、财产及行为税。从生产企业缴纳的税种看,一般是先有流转税,后有所得税;不应该出现未缴纳流转税而先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工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按月确定其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从而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二、从法学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在纳税期内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所要销售的货物生产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三、从有利于增值税及时足额入库,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看,按目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确认收入的时间。企业在平时购进材料时,所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作进项税申报抵扣,而没有收入实现,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还会将其他业务收入实现的税金抵减掉,造成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少缴税款。企业在货物发出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又非常大,必定会形成较大的应纳税额,这就形成了欠税的因素。这样不仅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不利于税款均衡入库。若按照每月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企业每月均缴纳增值税,将一次形成的大量税款分次缴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不形成欠税。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8.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在货物发出时,才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而按照这一规定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的配比原则,而且影响税收收入的月均衡进度,影响当年税收收入的实现,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一、从税收的设置上看,通常分为流转税、所得税、收益税、财产及行为税。从生产企业缴纳的税种看,一般是先有流转税,后有所得税;不应该出现未缴纳流转税而先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工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按月确定其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从而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二、从法学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在纳税期内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所要销售的货物生产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三、从有利于增值税及时足额入库,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看,按目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确认收入的时间。企业在平时购进材料时,所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作进项税申报抵扣,而没有收入实现,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还会将其他业务收入实现的税金抵减掉,造成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少缴税款。企业在货物发出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又非常大,必定会形成较大的应纳税额,这就形成了欠税的因素。这样不仅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不利于税款均衡入库。若按照每月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企业每月均缴纳增值税,将一次形成的大量税款分次缴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不形成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