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风险警示板是什么意思?

2024-05-12

1. 上证风险警示板是什么意思?

风险警示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拟设立的,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
作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于2016年1月起正式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实际于正式开始运行。

扩展资料
风险警示板独立于主板,买卖该板股票需要申请开通购买风险警示板股票权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开通风险警示板交易权限有如下两种方式: 
1、柜台申请开通。
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前往所在券商营业部柜台申请开通。
2、交易软件申请开通。
登陆所在券商的交易软件,将菜单栏下拉,选择“新业务申请”(如图)。双击即可申请或撤销相关权限。
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首批入板43只股票。
2013年1月30日,ST博元获上交所批准撤销“特别处理”,更名博元投资,成为第一只离开风险警示板的股票。
2013年3月29日,A股迎来史上最大市值的ST公司——*ST远洋。*ST远洋进入风险警示板时市值高达400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险警示板

上证风险警示板是什么意思?

2. 上交所风险警示新规公平吗

一:*ST股和ST股都将纳入到风险警示板。此外,上证所将引入一个新的前缀——“退市”,这类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届满次日摘牌。
   


二:根据征求规则,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的,涨幅限制为0.01元;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对于跌幅限制,则统一规定为5%。此外,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三:若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该股票将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四: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并须签订《风险揭示书》。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五:有4类股票将被纳入风险警示板,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
   


一:退市新政下ST股难再“咸鱼翻身”
    继深交所宣布推出退市整理板之后,上交所日前也宣布拟设立风险警示板。昨日,ST板块集体重挫,个股大面积跌停。笔者认为,在沪深两市退市风潮的笼罩下,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基本消失,ST板块的整体性下跌不可避免。对于ST板块来说,这一次“狼”真来了,那些还在市场边缘徘徊妄想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ST股们不会再有“死而复生”的奇迹发生,手握ST股票的投资者应未雨绸缪,对于潜在的具有退市可能的股票应及早防控。    


二:ST股成危墙 5公司十大流通股东急出逃
  各ST股的卖出榜上,不少名不见经传的券商营业部陆续登场,ST股参与方范围之广可见一斑。当然,其中也不乏湘财证券杭州教工路营业部这样的活跃游资营业部的身影。而机构继今年一季度收缩ST股战线布局后,面对ST板块的连续杀跌相对理性。公开信息显示,仅有2家机构席位出现在*ST能山及ST厦华的卖出榜上;蹊跷的是,ST廊发展及ST金化的买入榜上也有机构席位亮相。    


三:百只ST继续跌停 9股回归“1元时代”
    ST板块的暴跌也使低价股的队伍大幅扩容,截至昨日收盘,两市共有438只个股跌破了5元,在2381只可交易A股中所占的比例为18.4%。同时,曾经一度消失的“1元股”也重出江湖,目前已达到了5只。其中现价最低的为*ST长油,该股最近两个交易日均以跌停收盘,昨日该股的收盘价为1.24元。以此计算,该股离跌破一元净值也只有5个跌停板的“距离”。

3. 上证风险警示板是什么意思?

风险警示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拟设立的,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
作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于2016年1月起正式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实际于正式开始运行。

扩展资料
风险警示板独立于主板,买卖该板股票需要申请开通购买风险警示板股票权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开通风险警示板交易权限有如下两种方式: 
1、柜台申请开通。
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前往所在券商营业部柜台申请开通。
2、交易软件申请开通。
登陆所在券商的交易软件,将菜单栏下拉,选择“新业务申请”(如图)。双击即可申请或撤销相关权限。
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首批入板43只股票。
2013年1月30日,ST博元获上交所批准撤销“特别处理”,更名博元投资,成为第一只离开风险警示板的股票。
2013年3月29日,A股迎来史上最大市值的ST公司——*ST远洋。*ST远洋进入风险警示板时市值高达400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险警示板

上证风险警示板是什么意思?

4.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2013年1月实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扩展资料
一是按照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但属于同一投资者的账户,仍然合并计算。
二是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买入数量按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进行计算。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6.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1、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股票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2、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只有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还没有完成股改。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S--还没有完成股改。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怎么办?

7.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处理。
  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两类,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是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处理,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警示的是除终止上市风险以外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的警示处理。

什么叫风险警示股票

8. 交易所风险警示规定包括

法律分析: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详细内容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进行了阐述。
法律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第四十条 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四)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