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11月起实施,对日常生活有何影响?

2024-05-14

1.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11月起实施,对日常生活有何影响?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在11月份的时候就开始实施着对居民的日常生活有着正面的影响。

现在的深圳会推动相关方面的建设,特别是大数据中心以及标准化体系是需要推动的,当大弯曲数据得以推动,也会出现共享的情况,数字认证体系也有着互认互通的影响,对于大湾区的素质经济来说,有着协同发展的情况。现在的深圳经济特区产业有促进条例,通过相关的表决,现在的深圳努力打造全国的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也称为全球数字的先锋城市。

从建立数据中可以发现需要有会计核算制度,这样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而深圳的经济核心产业是处于增加的趋势,而城市的GDP也能够位于全国第一,另一方面就是产业可能出现管理体制不足,以及创新不足的状况,这个时候信息基础设施配套并不完善,无论是数据资源的利用率还是关键核心技术都是需要解决的,当开放合作的程度并不够深,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另一方面也要有所解决,有大数据,还有云计算以及工业互联网,还有物联网,人工智能,还有虚拟现实这些方面的数字技术出现的比较多,无论是新模式还是新业态,都在不断的涌现,社会的管理以及社会的治理水平要求会更高。

从条例中可以发现,现在的素质基础设施范围也要理清楚才能够统筹推进信息,无论是创新还是融合以及数字的技术建设,这样才有更好的发展。无论是市场培育还是数据融合以及数据开源,这些都是需要有交易规则的,通过第三方的数据服务,这些数据才能够快捷流动,现在的各个市场出现加速融合的状况。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11月起实施,对日常生活有何影响?

2.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一、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安全保障,依法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信息要素的配置效率。 
二、鼓励公众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攻克数字化关键技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数字化技术重点技术的攻关,由市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进行。

3.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如下的信息值得关注。
一、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安全保障,依法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信息要素的配置效率。
《条例》还提出,要促进信息流通和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发展。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数据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合法的处理,能够依法进行交易。但是,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深数交是去年12月份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平台。截止到2022年,公司注册的数据业务超过250项,涉及金融、交通、能源、气象、企业服务、双碳、农业等领域。
其中,数据产品占68%,数据服务占21%,数据工具占11%。
二、鼓励公众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攻克数字化关键技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数字化技术重点技术的攻关,由市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进行。
为了扩大应用场景,提高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条例》规定,市级政府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场景设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共建共治。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4.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三)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数据,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生物识别数据,是指对自然人的身体、生理、行为等生物特征进行处理而得出的能够识别自然人独特标识的个人数据,包括自然人的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数据。

  (五)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六)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开放等活动。

  (七)匿名化,是指个人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八)用户画像,是指为了评估自然人的某些条件而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活动,包括为了评估自然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方式、位置、行踪等进行的自动化处理。

  (九)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益。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依法收集、统筹管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充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及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数据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本市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数据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承担。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第八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监督管理相关职能。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个人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与个人数据相关的各项合法权益。第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明确、合理,方式合法、正当;

  (二)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数据处理;

  (三)依法告知个人数据处理的种类、范围、目的、方式等,并依法征得同意;

  (四)保证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和必要的完整性,避免因个人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五)确保个人数据安全,防止个人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和非法使用。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应当与处理目的有直接关联,不处理该个人数据则处理目的无法实现;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数量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少数量;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频率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频率;

  (四)个人数据存储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存储期限的,应当对个人数据予以删除或者匿名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五)建立最小授权的访问控制策略,使被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仅能访问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个人数据,且仅具备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数据处理权限。

5.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 创新驱动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梯队,优化创新生态。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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