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总经理职责

2024-05-15

1. 股份制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负责机场安全运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具体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8、依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级、加
薪及辞退;
9、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10、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工作分工负责有关分
管工作。
二、总经理议事规则
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问题可召开总经理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
1.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公司总经理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由总经理主持。
总经理会议每月召开2-3次,具体时间由总经理确定。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可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总经理集中多数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总经理会议决议以《公司文件》或《总经理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执行。对外报送的重要《公司文件》应经董事长签署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事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向会议说明。
董事长可参加总经理会议。
2、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有关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召集人作出解决意见;难以作出解决意见的,召集人应及时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意见,用《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总经理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秘书工作。

股份制公司总经理职责

2.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董事长职责】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总经理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最新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最新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4.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的各个职责

股东会的职责是审议通过与公司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发展战略、财务预算等。
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也对部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资金运用等。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防止出现违规。
职代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是选举职工董事、监事,并履行一部分监督权力。

5. 控股公司的章程

控股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是xxx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第十四条 公司由×个股东组成:股东一:(法人股东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地址:××××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 ×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股东×:(自然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 ×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股权转让等的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所派股东代表应当事先根据市国资委印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十一)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程序:(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股东会表决方式:(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二)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 股东应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五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五)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股东会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八)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九)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二)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三)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经营责任书;(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各种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到七十二条已省略

控股公司的章程

6.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股份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7. 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职权

8. 股份制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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