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024-05-13

1.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 所得税率优惠。普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高新企业可怜3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青岛市30万,各区县10万的认定补贴。青岛市政府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六)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五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其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该企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部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经技术鉴定确认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含小批量试生产的产品),从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免税款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第八条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金,可不缴纳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职工人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金。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职工人均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属联营性质的,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可先在开发区缴纳所得税后,再将其税后利润汇回原地,由税务部门开具完税证明;也可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分得的利润汇回原地,在原地缴纳所得税。
  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将其当年分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开发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免缴其再投入部门的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向开发区之外投资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可按该企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金融部门的专项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属“八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火炬计划、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技术改造计划部分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根据其出口合同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并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由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境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海关根据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进口非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零部件的减免税,按国家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前款所列的物品,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3. 青州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青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一)投资新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5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二)投资新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3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30%给予奖励。(三)投资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40%给予奖励。(四)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8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五)兼并(收购)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全市同行业前3年的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六)对投资项目的奖励,自投产之日起计算,项目单位年终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出具证明,由青州受益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七)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1、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的投资建设项目按青发(2002)76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会员费、协会费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2、国家及省法律法规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八) 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1、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青州经济开发区内征用土地的,用地手续费除享受本条第(七)款优惠规定外,投资密度在60万元/亩以上的,征地费用不高于2.6万元/亩,特殊情况超过部分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参照本条款执行。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2、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外来投资企业,按市政府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给予40%的返还奖励。3、投资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者,给予40%的返还奖励。4、租赁国有荒山、荒地从事开发生产的,5年内市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山、荒地入股的,5年内市政府不参与分红。5、本项四条优惠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九)引进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境外资金大项目,一事一议。

青州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4.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①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统称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②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③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④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依法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需要更多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⑤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税。⑥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⑦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税。12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电讯畅通,供水、供电充足,生产、生活设施齐备,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5. 青岛高新区创业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本政策所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信息安全等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产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引进      第一条租房补贴      (1)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2)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      第二条购房补贴      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购买房价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补贴分五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第三条上云补贴      对新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租用云主机费用20%的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存储费用30%的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      第四条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五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给予全额奖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      新引进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企业,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      第七条鼓励人才培训      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培训。对年培训规模3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年培养的专业人才与本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二)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领域集聚发展      1.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第八条流片及产品设计补贴      对购买非关联企业IP开展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研发的企业,对其IP购买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贴;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设计企业,对其MPW流片直接费用给予补贴;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设计企业,对其首轮流片费用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级补贴资金50%配套。      复用、共享本市或经认定的异地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第九条 工艺设备补贴      对新引进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工艺设备(不含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环保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分5年拨付,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申请企业需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统。)      第十条 无尘车间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并经评审认定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装修建设无尘车间,且装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百级、千级、万级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对并购青岛市外半导体产业项目(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本区半导体企业或社会资本,按并购金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其中,社会资本并购项目须落地本区方可享受本政策。      2.推进软件和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产业企业创新发展      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强化信息安全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信息安全领域企业提供网络安全基础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控体系适配和测评、国产软硬件平台适配和测评、国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适配和测评、网络安全运营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建成投产后,给予30%的平台建设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信息安全领域企业产品认证      对区内企业经第三方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基础软硬件、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和商用密码产品等,按不超过认证费(或检测费)的50%给予送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信息安全企业申请国家标准及资质      鼓励区内企业(需在高新区实际开展业务)申报国家涉密集成资质、涉密印制资质等涉密及信创相关资质资格。新申请并获得涉密集成或涉密印制甲级、乙级资质,每获得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获资质升级,实施晋级补差。新申请并经测评进入最新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名录,每通过一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      三、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按要求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与管委相关的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本政策中第七条所需资金从管委人才发展专项列支,其余条款所需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对营业收入高、经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经管委同意,可“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管委招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兑现的政策继续执行。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青岛高新区创业扶持政策

6. 青岛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速推进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北方一流的集成电路产业园,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建设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以下简称“园区”),支持全市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等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向园区集聚。园区配建高等级、高可靠性给水、污水、供电等专业化基础配套设施,由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解决园区部分建设资金。(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合理划定园区范围,充分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推荐园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支持入驻园区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累计给予企业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机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研发奖励,累计给予研发机构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支持园区企业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市级财政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引育支持。支持园区制定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分类专项政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首次在园区内购房的,由青岛自贸片区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优惠。2023—2025年,每年给予园区20个市级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建立市级集成电路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园区提供产业、项目论证咨询。(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资本保障支持。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集成电路专项引导基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出资,吸引社会资本成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群,加大对园区产业资本投入力度。(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      对在园区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基金投资园区集成电路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经评估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六、强化招商引资支持。对年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以上(含)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项目最高1亿元奖励;对年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以下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5%进行奖励。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引进园区的集成电路上下游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七、强化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研发及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长3年的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100%、后一年50%,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      八、强化产业交流合作。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园区内企业或机构筹办、承办的省级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大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我市会展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九、强化园区用能需求保障。积极保障园区重点项目能耗、煤耗替代指标。对园区内实施能源减量替代的重大项目,鼓励其参与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市级指标无法解决的,支持其参与山东省用能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强化现有政策支持。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26号)等政策,及时兑现奖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做好政策配套。(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相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建设,推动全市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链式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建设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完善道路、供水、供热、燃气、污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新型显示模组、面板、背光模组、偏光片、驱动IC、玻璃基板、柔性线路板等产业。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园区建设。(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土地保障支持。积极推荐园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指标。合理划定园区范围,充分预留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园区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并取得相关发明专利认证的,按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市级财政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产业人才集聚。鼓励新型显示产业高层次人才来青发展,对年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新型显示技术、管理人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新型显示产业链企业新引进人才,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2000万元补贴。实施招才引智“红娘奖”,对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根据人才类别,每引进1个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资金保障支持。设立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市、区两级引导基金按照1∶1比例配资,吸引社会资本、行业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加大对园区新型显示产业资本投入力度。(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      六、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为园区新型显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共性技术研究、技术转移、项目孵化等配套服务。对年度实际完成额超过100万元的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七、支持产业链项目落地。园区内单个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投资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八、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园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主导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对在市域范围内为新型显示企业生产首次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按照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分别给予供需双方最高1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九、深化产业交流合作。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园区内企业或机构筹办、承办的省级以上新型显示产业大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我市会展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十、保障园区项目用能需求。积极保障园区重点项目能耗、煤耗替代指标。对园区内实施能源减量替代的重大项目,鼓励其参与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市级指标无法解决的,支持其参与山东省用能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