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2024-05-16

1.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新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分制等原因导致权属需要作出转移工作时,需要向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将由专职部门把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2.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新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分制等原因导致权属需要作出转移工作时,需要向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将由专职部门把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谁就是谁的吗
在一般情形下,房产证上名字是谁,一般该房屋为登记人所有。但是在离婚时,处理该房产,具体归谁所有,应视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子过户公证有效吗
房子公证不过户没有法律效力,公证只对房子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房子变更、转让还是以办过户登记为准。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没有购房资格能否获赠房屋
没有购房资格一般不能获赠房屋。法律规定,受赠方必须具有买房的资格才能获赠房屋;但是,对于同一家庭之间的赠与,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核验。按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3.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4. 什么是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律分析:新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分制等原因导致权属需要作出转移工作时,需要向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将由专职部门把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
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5.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1、买卖;2、互换;3、赠与;4、继承、受遗赠;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6、以房屋出资入股;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这样的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6.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权属证明需要登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后,发放不动产产权证才能证明房屋权利的归属。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登记申请;查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应提交本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7. 什么是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律分析:
新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分制等原因导致权属需要作出转移工作时,需要向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将由专职部门把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
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什么是不动产转移登记?

8.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哪些人?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不动产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登记条件:(1)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原公房购房合同;(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6)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8)"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6)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5、存量房屋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7、房屋赠与(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5)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8、房屋交换(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5)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11、房屋拍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2)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1)原房屋所有权证;(2)离婚证;(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