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四章 职 能

2024-04-28

1.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四章 职 能

2.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需求。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3.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 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

  (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检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4.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协会章程;(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六)其他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5.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是以本省各类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吸收其它相关社会组织成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二条 依法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家服务,为推动全省企业家开展自主创新和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包括:(一)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二)依法代表企业经营者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三)依法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家协会,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在基层。(四)依法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企业家协会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指导和帮助企业经营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五)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在尊重人权,劳动标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公益事业,企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贡献。(六)主动协调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合作,促进我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七)组织开展现代企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省企业管理水平。(八)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广东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九)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2)各地区、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负责人;(3)经济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二、荣誉会员对在我省企业界、经济界有重要影响或有较丰富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领导,省内外知名人士,港澳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授予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会长会议批准;(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被选举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七)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四)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定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理事的增补和调整须定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和调整要定期报理事会通过,理事的增补和调整要定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四)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的增补,定期报理事会通过;(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的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增补及调整情况须定期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三)审定聘请荣誉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定期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五)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聘任;(六)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七)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八)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九)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十)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执行机构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执行机构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出任。如因特殊原因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五)对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六)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七)监管秘书处工作;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三)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四)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五)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六)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七)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八)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九)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十)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执行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和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领导本会业务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上缴利润和分红;(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本团体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6.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非会员的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对行业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准予筹备、不准予登记,或者对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三)资金信用证明;(四)办公场所证明;(五)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书面通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机 构

8.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
    (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  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设立分会。市、县(区)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省性社会团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县(区)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或“全省”字样。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先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载明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组织或参加社会团体。第十四条  外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成立社会团体,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答复。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对提交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
    核准:经过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者。
    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由被公告的社会团体法人支付。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证书和副本,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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