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的区别

2024-05-14

1. 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4、交易市场不同。

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的区别

2. 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4、交易市场不同。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划转和转让的区别?

4. 国有资产划转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国有资产划转和划拨的区别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划转和划拨的区别

6.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7.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解读

法律分析:本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解读

8. 资产划转与资产划拨的区别

法律分析: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资产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的流转方式。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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