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者和债务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哪里错了

2024-05-30

1. 企业所有者和债务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哪里错了

债券人权益就是负债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人投入的资金
都是权益,但不是所有者权益,他们的权益是有区别的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同属“权益”。“权益”是指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它包括投资人的求偿权和债权人的求偿权两种。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①性质不同。表现为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是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与企业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可以收回本息;而所有者权益则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包括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对投入资本的运作所产生的盈余的要求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②偿还责任不同。表现为企业的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而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经营期内无需偿还,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支付股利,其他企业按照企业最高层管理机构的决定分配利润。
③享受的权利不同。债权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约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权利,既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企
业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业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委托他人管理企
业的权利。
④计量特性不同。负债通常可以单独直接计量,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计量,而是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间接计量。
⑤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负债由于具有明确的偿还期限和约定的收益率,而且一旦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与相应的利息,因而风险较小,因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
所以相应地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也较小;而所有者的投入资本,一旦投入被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论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如何,都不能抽回投资,因而承担的风险
较大,相应地收益也较高,当然,也有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损失。【摘要】
企业所有者和债务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哪里错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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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不包括债务人。

债务人仅仅是持有公司的债权,根据债权协议到期收回债务及利息,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当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支付债务,为了实现资本融资,可以实行“债转股”,债务转变成股权,此时才有可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回答】
债券人权益就是负债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人投入的资金
都是权益,但不是所有者权益,他们的权益是有区别的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同属“权益”。“权益”是指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它包括投资人的求偿权和债权人的求偿权两种。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①性质不同。表现为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是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与企业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可以收回本息;而所有者权益则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包括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对投入资本的运作所产生的盈余的要求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②偿还责任不同。表现为企业的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而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经营期内无需偿还,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支付股利,其他企业按照企业最高层管理机构的决定分配利润。
③享受的权利不同。债权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约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权利,既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企
业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业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委托他人管理企
业的权利。
④计量特性不同。负债通常可以单独直接计量,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计量,而是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间接计量。
⑤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负债由于具有明确的偿还期限和约定的收益率,而且一旦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与相应的利息,因而风险较小,因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
所以相应地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也较小;而所有者的投入资本,一旦投入被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论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如何,都不能抽回投资,因而承担的风险
较大,相应地收益也较高,当然,也有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损失。【回答】

企业所有者和债务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哪里错了

2. 企业的债权人包括

债权人包括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债权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即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企业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企业债权人有下列权利:
1.代位权。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免除债务的权利。
3.转让债务的权利。
4.撤销权。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一、代位权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各自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另外,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企业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4. 企业债权人有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1.代位权。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免除债务的权利。3.转让债务的权利。4.撤销权。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企业的债权人包括

“(一)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二)公司也可以通过向投资者直接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三)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的债务性资金来源是从供应商处赊购的原材料和客户预先支付的定金等款项;(四)公司职工是公司的重要债权人;(五)政府,名义上并不参加公司的任何事务,但当公司产生了纳税性收入时,政府就获得了强制性”拓展资料:法律定义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企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司等。在2007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条则有这样的描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从上面的解释和法条可以看出:首先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也即部门,但是“部门”这个单词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显得有些过时);其次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也就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最后企业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一种工商业组织,经营产品的生产、商品的流转或某些建设事业等。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二条则有这样的描述:“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通常使用“公司”这个单词时,其含义是较为广泛,很多时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被称为公司,但是在法律条文中,公司仅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按照公司的法律意义,如下定义可能更合适一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生产或服务性业务的社会组织。

企业的债权人包括

6. 债权人有权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吗?

法律分析:
不能。债权人仅是有权利索要公司欠债,没有权力参与公司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最高管理机构是董事会,执行层是经理人(总经理等)。经营决策属于公司策略与方针,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提出议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 债权人有权力阻止债务人的公司运营和生产吗

债权人常见权利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2、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3、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债权人有权力阻止债务人的公司运营和生产吗

8. 债权人是公司治理重要参与者吗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债权人不再是被动的、消极的利益相关者,而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这是因为,首先,负债比例上升通常被视为一个积极信号,因为举债意味着公司有很强的还债能力,这会使潜在的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前景增添信心;其次,债务融资能够对企业经理人产生较强激励,促使经理人努力工作,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并有利于缓和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再次,债务融资加大了公司破产概率,而这又会激励经营者更努力去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证监会在2007年8月14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其《总则》中说,出台该《试点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这里忽视了一个重要方面,即公司发行债券所具有的公司治理效应。公司债的发行意味着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而不同的资本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不同的。1963年,著名学者莫迪利安尼和米勒证明,在考虑公司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债务比例来提高其市场价值,负债率越高,企业价值越大,最优的资本结构是100%的负债。由于这一理论假设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如资本市场无摩擦、没有破产成本、信息是对称的、没有代理成本等),20世纪80年代,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考虑到资本市场的不完全,理论界提出了一个优序融资理论,即企业再融资时应首选内部融资,然后再考虑外部融资,其中外部融资又以债务融资优先,而把股权融资作为最后的选择。这一理论的最大特点是认为公司不存在客观的、最优的资本结构。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全的,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就既不存在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也不存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害冲突,换言之,此时是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的,因为公司价值自然而然地就可以实现最大化。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冲突同时也表明,不同的资本结构需要不同的治理机制,而治理机制对公司价值又具有直接的影响。
对于股东来说,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参与股东会议和派出董事,从公司内部对经理人施加约束;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通过股票市场上的用脚投票,从外部对经理人施加约束,通过内外部的约束,股东可以尽力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或尽可能少受侵害。在现今股权分散的资本市场上,外部约束是主要控制手段。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要使外部约束切实有效,就必须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措施以及违规必究的惩治制度。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严格的投资者保护立法,股息支付较高,尤其是在保护小股东更严格的国家,如那些采用习惯法的国家,公司所付的股息更高,这意味着股权融资的成本是很高的,这是西方企业为什么不热衷于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获得固定收益,基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他们不该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但是,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缺失不容质疑。尽管债务融资会使公司债务杠杆比例提高,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大,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债务融资的成本一般低于股权融资。这是因为,首先,负债比例上升通常被视为一个积极信号,因为举债意味着公司有很强的还债能力,这会使潜在的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前景增添信心,所以发行债券可以降低公司资金的总成本,公司市场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其次,债务融资能够对企业经理人产生较强的激励。企业通过债务融资,会使经理人占有公司股权的份额提高,让经理人感到努力工作的价值上升,而揩油的兴趣降低,从而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减少投资的随意性,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并有利于缓和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再次,债务融资加大了公司破产概率,而破产会使经理人遭撤换,这又会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减少福利支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最后,在债务融资比例较大时,债权人还会加大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所以,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债权人不再是被动的、消极的利益相关者,而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对股市的监管制度存在严重缺失,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非常薄弱;另一方面,发行公司债券仍采用行政审批方式,致使发行始终无法达到足够大的规模。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债规模仅占金融市场的4%,2006年公司债券规模占GDP的比例仅为1.4%,而美国是40%,韩国也有17%。在公司经理人缺少来自债权人的强有力约束,也缺少了一个能够证明自己诚信和实力的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得不到健全的发育,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司价值的提升。
《试点办法》关于公司债发行的条件比较宽松,这有利于公司债的快速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来自债权人的公司治理机制也会同步发展。尽管《试点办法》特别强调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如强化信息披露、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债权人会议制度等,但却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必要时对公司治理的直接参与制度,包括参与的时机、参与的手段、对参与的激励、对经理人排斥债权人参与的约束等等,这些均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都是符合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要求,有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哪些问题?
1、缺乏长期规划
忽视企业内部管理,临时抱佛脚。多数企业都是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才想到去融资,不了解资本的本性是逐利而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和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还有些企业融资时只想到要钱,一些基础工作也不及时去做。企业融资前,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关联企业间的关系,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和债权人放心。
2、融资视野狭窄
只看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只是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租赁、信托、购并等方式都可以达到融资目的。
3、只认钱,不认人;只想融资,不想规范化
民营企业急于融资,没有考虑融资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民营企业融资时除了资金,还应考虑投资方在企业经营、企业发展方面对企业是否有帮助,是否能提升企业的价值。企业融资是企业成长的过程,也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过程。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不断促进企业走向规范化,通过企业规范化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4、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很多民营企业通过融资不断扩张,但企业管理却依然粗放、松散,投资方面更是随意和冲动。随着企业扩张,企业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决策走上规范、科学的道路,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来规避企业扩张过程中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