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2024-05-16

1. 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各地部门要求的文件可能稍微有些不同,但基本上差不多。
 海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有的地方要求提交验资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 办理外汇登记证:
 (一)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三)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都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的内容,但具体情况需要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有一些申请表格只能去当地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现场去拿。最好的办法是找个当地的代理,花不了多少钱,而且还很快。有问题给我留言。

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2. 进口单位去外汇管理局做备案需要带什么材料?

需要的材料如下:
准备材料
(1)、名录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资企业)
(3)、《企业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盖公章并带好单位公章和法人章,若无法待公章和法人章的企业,请带填写及盖章好的《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外汇管理局备案登记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证件,要出口的话必须要外汇登记证吗

1、商务局(原外经贸局)备案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务部门的批准证及复印件去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IC卡)
3、海关办理海关证件
4、电子口岸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
5、国税局备案(办理出口退税批复)
6、银行开外汇账户
出口收汇是一定要办理外汇登记证哟

外汇管理局备案登记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证件,要出口的话必须要外汇登记证吗

4.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同时,出口单位还须指定本单位的核销人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5. 求做进出口外汇核销备案流程。是去外管局做备案登记。要带什么证照材料之类的东西。

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求做进出口外汇核销备案流程。是去外管局做备案登记。要带什么证照材料之类的东西。

6. 服务贸易收汇需审核税务备案表吗?

服务贸易收汇需审核税务备案表。
公告2013年第40号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 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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