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2024-05-15

1.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十六条: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2.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4.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基金必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⑴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⑵基金募集情况;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⑷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⑹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⑺临时报告;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⑽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⑵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⑷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能否公开披露某只股票的操作信息

可以公开。
按相关法规要求,基金公司每个季度要报告自己操作股票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在每只股票的公告中,也可以看到哪些基金本季度买卖股票的数量,当然数量大的、进前十的才公开,数量太少的不会公布。
但是,如果你想每天公开,那是不现实的。因为管理层也要防止其他机构或散户跟风操作,从而造成市场的混乱。

基金能否公开披露某只股票的操作信息

6. 我囯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哪些问题?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基金法规要求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要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基金的 规范试点阶段,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我们觉得目前的信息披露方式尚有改进的余地。基金收益的披露问题我们认为,除中报和年报之外,基金仅定期披露净资产值而无须 披露实际收益将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全面、真实地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可能会给炒作基金留下可乘之机。基金的净资产与实际收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基金的净资产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它反映的是基金所投资证券的账面价值。由于目前对基金所投资股票的市场操纵行为难以根除,基金的净资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水分;同时,如果基金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 较大,尤其是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联手炒作股票,则基金未必能以公布净资产值时的股票价格将股票尽数卖出,实现收益。
因此,我们建议公布基金净资产值时也公布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投资组合公布的内容目前几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一般都将投资国债和持 有的现金合并为一项内容。但是,国债和现金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意 义是完全不同的。国债是基金的一个投资品种,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将20%以上投资于国债。而基金持有现金,是以备基金持有 人赎回或暂时的周转性需求。投资者和监管者从基金资产中国债的比 例,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法规和基金契约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而现金头寸的大小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充分运用基金 资产的能力。所以,我们认为国债和现金的比例分列可以给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

7.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2]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目前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经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真正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自身的受托人地位。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资产的主人,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为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基金的运营与操作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区别开来。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表现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表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从理论上看,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基金投资者得到的业绩分红就越多,就会申购更多的基金份额。基金的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因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基金管理者为了自身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注利益的行为。这些非法收益大大高于基金管理者诚信运营所获得的正常收入,诱发基金市场中一次次不规范行为,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虽然我国基金市场起步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与实务家们关注的焦点。《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该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然而制度并不是纸上谈兵,静态的制度规范只有在人们能动的活动中才会表现出生命力。事实证明,单纯的立法并不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增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增加违法违规者的成本,使其因违法违规而获得的可能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真正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益严重,但相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却没有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及应有的谨慎,虽然一些券商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为数不多。(三)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这一问题上,对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现实法律法规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然而证监会不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及时获得第一手的资料,所以只能通过整理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报表,以评价和确认其经营和财务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以内,并对发现的相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这种非现场监管方式,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这些从基金管理人处单方面报上来的信息也难有绝对真实的保证。这种监管方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由此导致的风险无法充分控制,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基金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规定完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能否取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效果。制度设计一旦出现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就会给基金管理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是关于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其总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实际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例如其中第16项为“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重大关联交易”,乏明确的、固定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掌握着“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相对投资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导致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类似这样不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还有很多。[编辑]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涉及到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私募基金被注销谁来接管
私募基金被注销后不存在接管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发生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情况,可以再重新申请办理的,但是备案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和税务,还有组代的副本以及法人和股东的信息还有高管人员的照片,另外还有验资报告和利润表等材料,然后对于不同情况的备案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
二、私募收益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待投资公司上市,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市场也并不成熟,所以,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