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限本金保护机制

2024-05-14

1. 什么是有限本金保护机制

补充:事实上,目前投资者通过媒体或者数据提供商等途径获得的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净值”实际上并不是这些分级份额传统意义上的净值,而是通过指假设基金在净值公布日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清算(“虚拟清算”)的方法计算出的参考净值。换言之,只有代码为121099的瑞福分级的基金净值是按照大家所熟悉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的公式计算的,而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是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级机制模拟估算出来的参考净值。



你说的是由于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瑞福分级基金在推出时,为瑞福优先设计了有限的本金保护机制,即当瑞福优先清算时的面值加上以前分配的红利小于面值1元时触发这一机制,因而目前这一机制已满足触发条件。一位券商研究员分析说,瑞福分级基金的实际净值为0.483元,与二级市场上0.50元的交易价格相距不远,但由于已触发了有限本金保护机制,所以在虚拟清算时,瑞福进取要拨0.23元给瑞福优先,这就是瑞福进取的净值在0.25元附近的原因。

什么是有限本金保护机制

2. 与本金保护型相比,收益增强型的股票联结票据中嵌入的期权通常是看涨期权。这句话对吗?

对的。

3. 什么叫承兑?什么叫本金?

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Acceptance)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虽然是原发票人,亦应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
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承兑(Acceptance)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虽然是原发票人,亦应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本金(Principal)即贷款、存款或投资在计算利息之前的原始金额。企业本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作为整体,是同时的、在空间上并列地处在它的各个不同阶段上,以不同的本金占用形态表现。本金的每一种占用形态又都不断地依次由上一阶段过渡到下一阶段,由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本金是要求财务组织既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与对外投资活动的资金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合理调度本金,发挥财务对生产经营与对外投资活动的调节与控制作用。从而充分利用货币资源,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什么叫承兑?什么叫本金?

4. 问一下银行机构出的理财,产品类型是到期本金保护型到底是什么意思,保本保息?保本浮动?非保本?

要清楚,理财也是投资的一种方式,既然是投资就会有一定的风险,风险点评估就产生了,保本保息,保本浮动,非保本等等一系列的理财产品。
保本保息,就是保证本金不亏损的同时,保证固定的利息,也就是稳赚不赔的那种。
保本浮动,就是保证本金不亏损的同时,利息不是固定的。
非保本,就是不保证本金亏损。
一切都是看投资项目风险了

5. 资本金与股本金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从定义上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都是企业发行融资工具的代价,也即决定企业融资决策的价格指标。这一共同点启发我们应该到定价理论中去探讨它们的根本区别。

  在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定价理论一直作为贯彻其中的轴心,推动着整个金融理论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定价理论的轨迹正是沿着商品价格-资金价格(利率)-货币资产价格-资本资产价格这样的路线向前发展。与普通商品相比,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资本资产的风险性远远大于货币资产。因此对金融资产定价时,其风险就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其中,货币资产由于期限很短,可以忽略其风险,直接以筹集费和占用费来定价。但资本资产的定价就必须考虑其风险的大小。西方公司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公司管理者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而这种个人收益最大化却可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冲突。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投资者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对公司管理者形成硬约束。一旦公司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利用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制约管理者的行为:或者“用手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该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用脚投票”,撤资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者的硬约束。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在制定融资决策时必须支付一个最低的风险报酬率。这时股权资金成本将被迫等于股权资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就会趋于一致。

  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就无法约束公司财务管理的融资决策。在这种软约束机制下, 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就会小于其股权资本成本(投资者要求获得的必要收益率),甚至可以为零,从而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时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就会成为完全脱节的两个概念。

资本金与股本金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6. 放高利贷的本金受法律保护么?


7. 应还款和单期本金什么意思?

但其本金是你要换的本金部分,应还款里面还有利息

应还款和单期本金什么意思?

8. 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是否受保护?

违约金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而违约金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支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照《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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