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别义务有哪些?

2024-05-14

1.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别义务有哪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享有监管职权,有权采取监管措施。但同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承担特别义务。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有关证件的出示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3)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对其所获得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涉嫌犯罪之移送义务。《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任职之特别限制。为了保证证券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证券法》第18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此外,为了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运行具有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证券市场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对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应当公开,以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对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起到教育作用。同时监管工作的公开还有利于社会对监管工作的监督。金融市场与证券市场具有密切的联系,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必要在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别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