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2024-05-15

1.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2.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 民事诉讼法院级别管辖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应去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院级别管辖是什么意思

4. 民事诉讼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级别管辖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
当事人要起诉离婚的,应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两个方面共同确认。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
(一)一般情况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一、地域管辖
民诉法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从“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件。但是存在例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杯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或者被告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不在我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者被监禁的,可以至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5. 民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①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③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最低诉讼标的人民法院有规定吗
法律没有规定标的额的最低限,实际上,很多诉讼是没有标的额,比如侵犯相邻权、隐私权、名誉权的案子,当事人只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

6.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一、法院怎样分案子
法院分案子的分配方式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的区别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7. 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一、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的什么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级别管辖。
有关级别管辖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由于“重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概念缺乏操作性。
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北京市规定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W公司依据此规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W公司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标的金额,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500万元,依据管辖恒定原则,该案仍然应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得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λ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8.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一、解除合同是否适用级别管辖呢
要求解除合同是适用级别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其他规定等。
二、对工伤待遇争议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