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条件有什么

2024-04-28

1. 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条件有什么

(一)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章程合法有效,组织机构健全,依法履行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运行,财务报告可靠。
(3)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无重大缺陷。
(4)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董高限制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三无:3年证监会处罚、1年交易所谴责、1年违规担保,简称311)
(二)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不存在不利变化。
(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良好
(1)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6)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1)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3)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1)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除金融企业,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项目实施后:
①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②资金专项存储,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条件有什么

2.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是什么?拜托了各位 谢谢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2002年7月24日)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3.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要满足什么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0、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要满足什么条件?

4. 企业或个人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购买如何操作,需要什么条件,急求?

  分2种情况增发股票: 一般配股 在交易软件中 会显示配股数量 根据这个数量你申购交款(在公司分红 关注公告 关注F10信息)
  像定向增发一般就是比较有实力的机构才能买到 ,你足够有实力可以与他们上市公司联系 F10 里有专门证券部接待电话

  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以下简称增发)的条件   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二)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以下简称配股)的条件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5.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6. 为什么实行配股的上市公司很少见了,大多采取增发股份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配股、可转债、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目前以定向增发与可转债为主,辅以公开增发,配股较少使用。
让我们分析分析各种再融资方式的特点,就知道其中的门道!


1、可转债
对与上市公司来说,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只有1%上下,财务成本很低;并且还有强制赎回条款逼迫投资者转股,因此绝大部分可转债根本无需偿还。
对于投资者来说,下有本金+利息构成了一定的安全边际;向上可以随着正股股价上涨而获得差价收入。因此理论上讲,可转债是最容易被接受的再融资方式。
不过,A股已经出现了可转债违约的案例!


2、定向增发
一般由于资产收购,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资产!
由于上市公司现金有限,就采取向特定对象增发的方式再融资。特定对象一般是被收购资产的卖方,以资产换取收购方公司的股份,一年后可以上市套现!
3、公开增发
公开增发与IPO基本类似,都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在实际操作中,原股东会有些优先配售权,但不是法律强制的!
无论那种形式的增发,都不用除权。定价一般不得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市场平均价格的90%,由此产生的自然除权对股价理论上的冲击不会太大!
如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是很高,并且手中现金不足,一般不会采取这种方式再融资;否则会稀释持股比例。


4、配股
所有的增发股都向原股东按一定的比例配售,就是配股!因此,配售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增发。
一般配股定价下限是每股净资产!可想而知,银行、钢铁等周期性行业很少会采用这种方式。而对其他大部分行业来说,配股价可以很低!
因为配股价可以很低,所以上市后要除权,这对中小股东很不友好!
A股牛短熊长,大部分公司的中小流通股东都是被套而被迫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搞配股,这些被套股东根本无心或者无力参与,又不想再遇除权的损失,只能被逼割肉!
就算有些没有割肉的,也不闻不问了,再加上一些遗忘者,将产生一些弃购的廉价股份。这些弃购股按道理由承销券商包销,实际上这么一块大肥肉也逃不过大股东的法眼!
因此,配股就是摆明了要割韭菜的,广大股民对于此深恶痛绝!由于忌惮口诛笔伐,上市公司一般也不敢轻易动用。

7.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是: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条件

8.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包含什么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条件如下: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蓄;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披露公司秘密;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修改后的《重组办法》第13条的规定,构成借壳上市需要满足以下的两个条件:
(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关于第一个条件:控制权变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控制权发生变更,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2、关于第二个条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前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借壳上市在相关数据的计算上执行如下原则: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