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交维修基金

2024-05-15

1. 为什么要交维修基金

一、国家政策
根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住宅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即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结余额不足现行标准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
二、普兰店市有关政策
2006年8月1日,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过,规定从2006年开始,普兰店市购房人(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即无论新房或老房,当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6元/平方米时(20元/平方米*30%),业主应当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普兰店市的具体执行方法
根据《普兰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普规建发【2011】43号)的要求,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或二手房产权交易时,购房人应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维修资金。普兰店市在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继承、房屋产权赠予和房屋产权更名时,要求业主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维修资金。
四、答复结论
咨询人提出的“房产证换成打印的为什么要交维修基金”的问题,是今年银行贷款要求使用电脑打印产权证才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涉及户数很多,鉴于这种特殊情况,为了规范明确此项工作,经领导批准同意,手写产权证更换电脑打印产权证且不变更产权人姓名的不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维修资金,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继承、房屋产权赠予和房屋产权更名仍按20元/平方米补齐维修资金。

为什么要交维修基金

2. 楼维修基金如多年不用国家收回吗

不会收回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3. 装修房子为什么还要交维修基金

一、国家政策
根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住宅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即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结余额不足现行标准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
二、普兰店市有关政策
2006年8月1日,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过,规定从2006年开始,普兰店市购房人(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即无论新房或老房,当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6元/平方米时(20元/平方米*30%),业主应当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普兰店市的具体执行方法
根据《普兰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普规建发【2011】43号)的要求,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或二手房产权交易时,购房人应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维修资金。普兰店市在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继承、房屋产权赠予和房屋产权更名时,要求业主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维修资金。
四、答复结论
咨询人提出的“房产证换成打印的为什么要交维修基金”的问题,是今年银行贷款要求使用电脑打印产权证才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涉及户数很多,鉴于这种特殊情况,为了规范明确此项工作,经领导批准同意,手写产权证更换电脑打印产权证且不变更产权人姓名的不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齐维修资金,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继承、房屋产权赠予和房屋产权更名仍按20元/平方米补齐维修资金。

装修房子为什么还要交维修基金

4. 住房维修基金交给谁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房产局交纳维修基金,房产局会给您开具统一专项维修基金发票。但是,目前不少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在交楼时都代收公共维修金,为了确保开发商有将这笔钱上缴,您应该到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查你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交了。当然,开发商代收这笔费用,也是应该将正式发票交到购房者手里。

5. 房屋维修基金是交绐房管局还是开发商

您好!
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补充:其实开发商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没有关系。之所以会代收这笔费用,是因为代办产权证的需要。目前,买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是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开发商基本上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代为办理产权证。这是因为开发商在为业主代办按揭贷款时,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担保责任。也就是,在业主的产权证没办下来之前,开发商为业主承担了担保责任。一旦业主出现不还银行贷款的情况,银行会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中扣款。所以为了尽快解除担保责任,开发商会以代办产权证为由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为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便办不了产权证。就像一个连锁反应一样,开发商为了省去日后催交的麻烦于是便把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及契税作为收房的条件。 

望采纳!谢谢!

房屋维修基金是交绐房管局还是开发商

6.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

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扩展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维修基金
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7. 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怎么办理

您缴纳的维修基金应该是办理第一道产权的第一步手续,现在福州这边基本都是产权证办下来后整个一起过户至买房名下,您和对方一起协商一下钱款的支付人就可以了,等出证后过户,或者带好本人身份证件、一手购房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维修基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些手续是需要到物业公司办理的。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有进户费、退户费和资料费。

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怎么办理

8. 维修基金是干什么用的?按什么比例收取!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编辑本段]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告: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 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