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2024-05-15

1. 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您好:
一、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诉状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三、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
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
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
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
(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4)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2. 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要怎么写

您好:
合同诈骗罪公诉意见书范本如下所示:
你好,合同诈骗罪公诉词如下,您可以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员***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庭审调查,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和**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与被告人。被告人马梓淇和被告人樊丽以养鹌鹑为之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公诉意见:  第一, 辩方所称被告人***的本意是为了带领当地人民发财致 富,但其租场地诱惑当地村民养鹌鹑,并且承诺高价回收,就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好要实施其诈骗行为了。 

第二, 被告人***在逃跑之时打电话给***说让他拿着钱逃跑也 充分证明了其骗取他人财产之实。  第三, 证人***提出,被告人***在养鹌鹑的这几个月并未与公司 其他人进行联系,可知,这个公司其实就是个空壳,是被告人***用来欺骗村民的幌子。  现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意见:  第一,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帮助***养鹌鹑, 制造假象来欺骗当地村民来养鹌鹑。  第二, 被告人***自始至终知道被告人***养鹌鹑的真实目的, 却从未制止过,可见其也是同意诈骗的。  第三, 当眼见鹌鹑就要长大,在被告人***的吩咐下也逃跑了。 因此其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以诈骗罪论处,且被告人马梓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和被告人***正值年轻有为的时期,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去欺骗那些善良,淳朴的村民。那一万多元钱也许是那些当地村民一年甚至两年的收入,却被利益熏心的两个被告人所骗。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3.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本人同意,指派我出庭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庭前查阅了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某具有众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1、刘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是自动投案的。
2016年12月19日下午,刘某主动到侦查机关供述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对刘某进行讯问后,在24小时之内即2016年12月20日下午,又将刘某送到齐齐哈尔市看守所羁押,刘某在看守所被羁押24小时之内,侦查机关对刘某进行了第二次讯问,以上事实有卷宗中对刘某的讯问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以及到案经过为证。辩护人认为,对于该事实不存在争议。
(2)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刘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内容中,不仅交代了自己的医院骗取农合医保基金的全部报销流程,还供述了同案犯村医朱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以及医院中帮助编写假病历的医生李某某和赵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在第一次的供述中,刘某的供述虽然遗漏了同案医生张某某,但是从刘某本人交代的事实与未交代的事实的占比来看,其已经交代的事实明显多于未交代的事实,而且刘某交代的以上犯罪事实在以后的多次供述中也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刘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刘某家属已经将刘某骗取的医保基金全部上缴
被告刘某在经营管理某某福祥医院期间,共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381084.09元。所有骗取的医保基金,刘某个人没有将一分钱据为己有,而是全部投入到医院的经营之中。也正是因为如此,刘某个人没有能力上缴骗取的医保基金,但是他却委托律师转达家属一定要竭尽全力的帮他上缴这些医保基金,一是表示自己的悔意,另外也为了让本案中的每个被告人都有一个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恳请法庭能够体会刘某的悔意以及其这份诚心,对其从轻处罚
3、刘某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小
在本次犯罪之前,刘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是其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与那些惯犯、累犯有着本质区别,况且其本次犯罪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企业经营,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其主观恶性小,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刘某具有极好的悔罪态度,也表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社会危害,这种积极的态度应被法院予以认可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是辩护人恳请法院看在刘某家属已经代为全部返赃的情况下,对其罚金减少处罚。
5、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刘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犯罪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情感角度将,刘某家中母亲年迈多病,刘某被羁押这一年的时间里,家人一直未如实告知其母亲刘某因犯罪被羁押的事实,如果刘某能够尽快回到母亲身边,也是对刘某极其母亲的恩赐,挽救了这一家人。另外,刘某本身患有丙肝多年,在看守所羁押这一年多中,其已尽深刻反省,看守的教育及惩戒已经让其完成了改造,身体上的疾病因为看守所医疗条件的局限也一直在恶化,其已经没有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恳请法院在对刘某进行量刑时能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并采纳,对刘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一、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4. 诈骗罪不要批捕意见书怎么写

主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在意见书中说明对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予起诉的原因,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的证据缺乏的,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二次补充侦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案件最多只能退回两次。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等。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批捕时间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审查逮捕的时间是7天,计算方法是从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构的提请批捕书以后开始计算。
批捕一般是7天,公安机构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构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构。
二、审查批捕条件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5. 诈骗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标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5款、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账号并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3)在实际所得上的次要性。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仅获赃款5.7万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给被害人钟某。2010年8月9日,王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了受害人钟某83666元。不但将自己诈骗的全部款项积极退赔给受害人,而且对钟某的其它损失也进行了部分赔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两被告人无力退赔,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8月9日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6666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钟某的谅解。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计算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刑量起点为三年。依据:细则五、(七)、1、(2)2、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依据:细则四、(七)、2、(2)3、立功表现,首先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 105、当庭认罪减10%。5.5年*10%=0.55年。依据:细则三22。        6、退赃退赔减30%。5.5年*30%=1.65年。依据:细则三23。        7、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4。        8、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5.5年*20%=1.1年。依据:细则三25。        三、建议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赔退赃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并有其他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也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希望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1年1月21日
    
   

诈骗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标准

6. 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应该怎么写

您好:
一、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诉状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三、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
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
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
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
(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4)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应该怎么写

8. 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应该要怎么写

本站尚未收录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欢迎您阅读与保险诈骗罪相关的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所有。此外,辩护人注意到,尽管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解决,最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尽管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具体细节。而据被告人刘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受到焦X敲诈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以上两种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实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
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敲诈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焦X7.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事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委托。
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因此,被告人刘X当时用自己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场的所有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是否委托其全权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肯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自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肯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诈骗了,而非被刘X诈骗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实,而非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该款项,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诈骗齐XX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诈骗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的数额。
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刘X于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间,以朋友母亲生病做手术用钱为由,用假房产证及空头银行卡作抵押,前后3次骗取齐XX3万元。辩护人注意到,从本案案卷中齐X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刘X并非第一次找其借1万元时就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而是在从齐XX处借到后2万元时才隐瞒了假房本的事实并以该假房本作为担保。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实施诈骗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其先前从齐XX处借得的1万元。因为其在借该1万元时没有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借款后积极筹措还款事项,故被告人刘X事实诈骗行为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
五、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被列为网上在逃后,其父亲刘XX主动多次联系被告人刘X,并亲自带被告人刘X到派X所自首。被告人刘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有所体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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