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怎么申请共有产权房

2024-05-14

1. 南京市怎么申请共有产权房

一、南京市怎么申请共有产权房首次置业家庭共有产权房的申购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一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轮候资格。新就业人员共有产权房的申购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一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轮候资格。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有产权房的申购流程:
(一)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核查申购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将通过审核的家庭的材料集中提交市住保中心;
(六)市住保中心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取得轮候资格,待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审核,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二、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南京市怎么申请共有产权房

2. 南京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

南京共有产权房的申请需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申购登记手续;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区房管局审核上报市房管局出具证明;公示后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3. 南京共有产权房如何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南京共有产权房如何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
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
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三)轮候期间注意事项: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想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已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其候选资格。
三类人群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何为共有产权房?
自住房的延伸与政府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但共有产权住房,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是听起来蛮陌生的词汇,它最近一次的重要亮相就在4个月前。
4月,住建部、国土部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有产权房主要是针对于一些比较贫困的人们才能申请的房子,对于这些房子,我国也是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申请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拿出证件来证明自己是可以拥有共有产权房,所以,在申请的时候多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有关政策。

南京共有产权房如何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4. 南京共有产权房如何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南京 共有产权房如何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 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 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三)轮候期间注意事项: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想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已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其候选资格。 三类人群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 " 中低收入家庭 "): 1. 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 5 年的城镇居民; 2.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 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 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 同居 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 签订劳动合同 且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  2 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 5 年的新就业人员。 何为共有产权房? 自住房的延伸 与政府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 购房 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但共有产权住房,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是听起来蛮陌生的词汇,它最近一次的重要亮相就在4个月前。 4月,住建部、国土部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 公租房 、共有产权房供应。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有产权房主要是针对于一些比较贫困的人们才能申请的房子,对于这些房子,我国也是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申请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拿出证件来证明自己是可以拥有共有产权房,所以,在申请的时候多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有关政策。

5. 南京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新政策

法律分析:南京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1、 本人具有江南六区户籍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以及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东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 , 其他五区参考江南六区标准。
2、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 也就是没有转移房产的行为,这一点要求很严格,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南京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新政策

6. 南京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新政策

法律分析:1、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2、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3、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7. 南京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新政策

一、在南京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条件如下:(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共有产权房是指按出资比例的不同,保障对象和政府共同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南京共有产权房政策及南京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指出,四类人群可申购共有产权房,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50%,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法律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本项规定的收入、住房、财产和车辆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量和上一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示。(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一)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年以内的;(二)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三)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新政策

8. 南京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新政策

法律分析:1、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2、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3、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法律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