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黔人社厅发 [2011]23号 文件所有内容 跪求啊··· 谢谢啦

2024-05-14

1. 贵州省 黔人社厅发 [2011]23号 文件所有内容 跪求啊···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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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

  (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

  (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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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黔建办[2012]162号文件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的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落到实处,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及《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建筑节能设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2008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没有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须补齐验收手续)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作为第十个分部,表格编号方法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讲座(验收表格)》。《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附件二,要对照GB50411-2007有关条文检测记录,做到真实齐全。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对所辖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各级墙革节能办提交《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件三)及相关资料。各级墙革节能办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建设单位取得该认定证书后方可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省建设厅。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施达不

3. 黔民发(207)48号文件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黔民发(207)48号文件

4. 黔人通[2002]4号文件废止时间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老师这边给您查到的信息是:黔人通[2002]4号文件废止时间:黔人通[2002]4号文件废止时间是2022.2.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精神,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现将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兑现补贴,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实现就业增收。
二、补贴范围
今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条件
1.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正常,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2.生产经营主体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及时间
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摘要】
黔人通[2002]4号文件废止时间【提问】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老师这边给您查到的信息是:黔人通[2002]4号文件废止时间:黔人通[2002]4号文件废止时间是2022.2.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精神,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现将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兑现补贴,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实现就业增收。
二、补贴范围
今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条件
1.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正常,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2.生产经营主体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及时间
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回答】
建议事项~亲~[鲜花]现在疫情反复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哟~[开心],出门带好口罩勤洗手呀!祝您生活愉快哟~[鲜花]【回答】

5.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 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费用组成 技能培训补贴分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其中:培训学员自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学员自愿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学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2)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和5元/人。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中列为一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5元/人;列为二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4元/人;列为三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3元/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详见附件。 (3)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 (4)书本资料费:50元/人。 2、计算方法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 3、拨付比例 培训时间少于1个月的订单式或定向短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后1个月之内就业或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拨付100%的全部培训补贴。1个月之内既未就业也未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按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拨付100%的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按有效培训课时拨付60%的课时(耗材)费。  培训时间长于1个月的长期培训,按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补贴。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其余40%的课时(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拨付标准。 对SIYB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2、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预拨和结算 经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申请并上报开班计划审批通过,对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也可向定点机构预拨不超过该班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总培训费用的30%,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和监管 1、各市(州、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 2、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操作流程按照培训对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培训对象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其中,招生、宣传、组织工作,可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参加培训学员申请截止时间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当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3、创业培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全省统一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4、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5、各地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劳动就业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6、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业能力建设 培训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 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第一类: 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锻造工、模型工、镗工、热处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装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装饰美工、装裱工、装裱镶贴工、装饰涂裱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平版制版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净水工、机泵运行工、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管道工、变配电运行工、冷作工、锻工、电气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工、电镀工、数控镗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化学分析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气轮机辅助检修工、电厂管道安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第二类: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钳工、机修工、冷食品制作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机修理工、工具钳工、美容师、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无线电调试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中式面点师、片剂压片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材生产人员、油漆检查工、铆焊检查工、材料检查工、刃具检查工、特殊材料检查工、量具检查工、电气计量检定工、模型检查工、铸件检查工、锻件检查工、机械检查工、热处理检查工、质量检验员、测量工、刨工、木模工、供水仪表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工、水质检验工、拖拉机驾驶员、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水泥生产制造工、常用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艺工、作物种子检验工、农作物植保工、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盆景工、园林植物保护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裁剪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化工仪表工、电石炉工、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广告设计师、缝纫工、花卉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污水处理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灯检工、制剂质量检验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中药质检工、中药材养殖员、淀粉葡萄糖制剂工、药方辅助员、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血液制品工、中药制焙工、栓剂成型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生化药物精制检验工、草坪建植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茶叶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摩托车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西式面点师、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第三类: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商品营业员、乳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美发师、按摩师、化工仓库保管工、供水营销员、收银员、医疗临床辅助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及妇幼保健员、仓库保管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养老护理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音响调音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文件。

6. 请问谁有黔府发[1999]5号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9]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
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
贯彻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随着农村改革
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流通主渠道之一,其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
了实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必须
逐步推进。当前要从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出发,尽快扭转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
和规范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
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为农服务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突出问题,对于解决农业、
农村、农民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这一高度来认识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
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协调好当地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
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下大力打一场扭亏增盈攻坚战。总的要求是:在历史亏损挂帐划断的前提下,力争当
年汇总不发生新的亏损。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要制订3至5年扭亏规划,建立扭亏目标责
任制,切实抓出成效;要把扭亏增盈作为供销合作社各级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
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通过合作制把基层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县都要选择1至2个基层社作为试
点,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改造和发展自己,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探索出一条
把基层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子。对大多数基层社,当前要通过完善集体经营、承包经
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安退减冗,降低费用,遏制亏损,提高效益。对扭亏无
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后其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法律
和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各县可以小城镇为中心,按经济区调整基层社建制,对经营困难、市场
面窄的基层社可采取并入中心社、撤社留店以及托管等形式进行调整。民族贸易县的供销合作
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在2003年底以前,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
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搞活社属企业。社属企业的改
革要因企制宜,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只要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和企业增效,有利于
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可以大胆探索,大胆改革。各级联社对企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


表职能,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
者的权利,按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要求搞好社企分开。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要通过改为理事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进发展壮
大;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承包、股份合作和出售等形式,进一步
放开搞活;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在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出资人权益,
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六、加大劳动、分配、用工三项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推行竞争上岗,收入与贡献挂钩,形
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各级联社对企业主要管理者实行任期
目标责任制,推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由联社委派财务主
管的方式,强化财务管理。社属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分流富余人员,减
少费用开支。各地经贸委和体改委要把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改革纳入指导和扶持范围。有条
件的地区对社属企业中下岗分流并符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的企业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
制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协调。
  七、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充分发挥载体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业产
业化经营的需要,调整经营和组织结构,实行生产要素重组,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龙
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闲置场地、库房兴办商品交易市场和生产要素市
场。积极试验、推广代理制,通过农产品经营增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合作。基层社要重
视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优质米、油菜籽等大宗农
产品,经省粮食、经贸部门批准后,供销合作社可进行经营。凡经县供销联社批准兴办的专业
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农林特产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
社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八、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主力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部门
要对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开拓农村市场所需的流动资金。对有关
金融部门安排给供销合作社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规范资金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
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供销合作社
在县城及农村集镇新建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
征所得税1年;凡供销合作社新建的省内企业,将产品销往省外的部分,自开业起3年内给予返
还50%所得税的照顾。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工商、城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各类市
场和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把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建设结合起
来,因地、因企、因商品制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今后因城乡建设需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网
点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
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规定执行,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九、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民族经济开发。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把同
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单位。凡供销合作社能承办的项目都应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列入开发计
划,随项目下达。
  十、依法清理整顿社员股金。严禁高息揽存和变相进行存贷业务,对以“保息分红”方式
吸收的股金,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准吸收
新股金。各级人民政府和联社要切实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全省清理整
顿社员股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切实抓好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农资公司每年淡季储备尿素和
农药,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农行省分行要从支农角度,安排相应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运
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储备化肥的,必须核拨相应的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农资
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己承担。
  十二、各级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主要行使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县联社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承担着建专业合作社和办龙头企业的组织工作。为更好地发挥各级联
社的职能作用,县联社经费来源已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继续执行,尚未纳入财政预算、自收自
支确有困难的可全额或差额纳入当地财政列支。省、地(州、市)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
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报经当地地税部门同意后,可在一
定的期限内按财政拨款不足部分,向企业提取管理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7. 急求: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文件。谢谢各位大虾!!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2011-02-07 10:42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急求: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文件。谢谢各位大虾!!

8.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特编制《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的省人民政府信息:(一)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黔府发”、“黔府函”、“黔府任”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黔府办函”文件;(二)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三)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四)非涉密的省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五)非涉密的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内容;(六)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七)非涉密的省人民政府重大督办事项;(八)省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记;(九)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二)省财政厅负责发布省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报告;(三)省环保局负责发布环境公报;(四)省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发布省政府规章;(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省人民政府的其他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六)招商引资项目;(七)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八)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九)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十一)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十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十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十五)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十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及公务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十七)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十八)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一) 受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办公室。(二)申请的具体步骤1、 提出申请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仅向贵州省户籍的公民开放网上申请功能,非贵州省户籍的公民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下载申请表格),采用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2、审查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3、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4、答复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费用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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